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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适用于企业因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整体或部分搬迁。这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情形。
二、搬迁收入与支出的确定
1. 搬迁收入:涵盖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保险赔款以及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收入应在实际取得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年确认实现。
2. 搬迁支出:包括安置职工费用、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及搬迁安装费用,以及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等。
三、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
1. 对于简单安装或不需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按其净值及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 需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其计税成本为净值加大修理支出,之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 被征用的土地若采取置换方式,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及投入使用前的费用确定,并按规定年限摊销。
四、应税所得的计算与纳税申报
1. 搬迁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搬迁完成后进行汇总清算。
2. 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应计入搬迁完成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 若搬迁收入为负数,即产生搬迁损失,可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分3年均匀税前扣除。
五、征收管理与监督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安置房契税减免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1)政策依据与目的-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及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政策目的:旨在减轻被拆迁人的经济负担,鼓励其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促进其重新安置和购房需求的实现。
2)契税减免对象与条件- 减免对象: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及因拆迁而获得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即安置房)的被拆迁人。
- 减免条件:
1. 土地、房屋需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征用。
2. 重新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与拆迁行为直接相关。
3. 被拆迁人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3)契税减免额度与计算- 货币补偿购置房产:若选择货币补偿并用以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则需按规定缴纳契税。
- 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若需缴纳差价,则仅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特定优惠:部分地区还可能对特定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给予额外的契税优惠,具体额度及条件以当地政策为准。
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主要依据财税〔2013〕101号文件及相关税收法规,以下是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减免: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购买个人均予以免征。
3. 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在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支出扣除与收入免征: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符合一定条件时,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的收入用于回迁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公益性用途,且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若项目位于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并满足具体条件,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
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优惠
1. 回购已分配改造安置住房的免征: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
2. 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改造安置住房,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主要依据财税〔2013〕101号文件及相关税收法规,以下是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减免: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购买个人均予以免征。
3. 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在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支出扣除与收入免征: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符合一定条件时,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的收入用于回迁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公益性用途,且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若项目位于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并满足具体条件,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
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优惠
1. 回购已分配改造安置住房的免征: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
2. 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改造安置住房,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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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契税减免相关政策,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3年101号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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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