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宁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顺利完成征地拆迁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项目指挥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部门按全县统一的政策完成项目规划区域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补偿、迁坟、纠纷调处、安置等工作。
1.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组(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做好村民思想发动及政策解释工作,协调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征收预告。
2.组织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进行实地勘界、土地类别认定,协调土地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测量,负责对测绘图纸及数据进行校对和公布。
3.在土地征收方案被依法批准后,协调县国土、房产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组织村民讨论通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并按照通过后的分配方案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款及时发放到位。
4.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组(社区)对本村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认定,向墓主亲属下达迁坟通知,完成坟墓迁移工作,并对逾期未迁坟墓及无主坟墓进行深埋处理。
5.组织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调处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调处与邻界村的矛盾纠纷,保证项目供地及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6.指导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对安置实施方案提出意见,确定预留安置地位置,配合相关部门对符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失地农民进行认定,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指导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做好安置地或安置房分配工作。
7.协调组织区域内有关项目落地、建设工作。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工作职责。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工作人员4名、财政局2名、房产局1名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资料会审小组负责按指挥部的要求发布预征地公告,对拟征地进行实地丈量,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资料上报审批;征地工作全面完成后,将征地协议书、征地平面图、付款花名册、“两公告一登记”等征地相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存档,并协助办理项目落地相关手续。
1.在拟征地项目用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公告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城乡土地测绘队对拟征地进行实地丈量,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股室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测量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3.组织资料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用地。
4.将征地协议书、征地平面图、付款花名册、“两公告一登记”等征地相关资料审核后移交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入库。
第四条 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指挥部协调下完成规划区域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补偿、迁坟、纠纷调处、安置等工作。
1.负责组织村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做好村民思想发动及政策解释工作,张贴本村的土地征收预告。
2.组织村民进行实地勘界、土地类别认定,配合土地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测量,负责对测绘图纸及数据进行校对和公布。
3.在土地征收方案被依法批准后,组织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组织村民讨论通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并按照通过后的分配方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和迁坟补偿费及时发放到位。
4.负责本辖区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认定,向墓主亲属下达迁坟通知,完成坟墓迁移工作,并对逾期未迁坟墓及无主坟墓进行深埋处理。
5.负责调处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处与邻界村的矛盾纠纷,保证项目供地及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6.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提出意见,确定预留安置地位置,配合相关部门对符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失地农民进行认定,并落实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负责安置地或安置房的分配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分配
第五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及业主单位融资。征地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总金额的8%计提,其中征地拆迁指挥部4.5%,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0.5%,乡镇(街道)1%,村组(社区)2%。拆迁及迁坟工作经费按照征地拆迁范围内每迁一席坟给予200元,每拆一户房子给予2000元,再加上房子评估价的10%的标准予以拨付。征地拆迁指挥部、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的经费分配参照征地安置工作经费分配比例执行。
第四章 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指挥部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指挥部日常办公经费及征地伙食费。
2.协调处理本区域征地拆迁事宜有关的信访维稳、招商融资、国土规划审批等工作的费用。
3.指挥部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绩效考核奖励。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征地拆迁资料会审日常办公经费。
2.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事宜有关的信访维稳、国土规划审批等工作的费用。
3.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励。
第八条 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调处被征地村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的信访维稳事项工作经费。
2.直接参加该区域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
3.弥补办公经费及辖区内公益事业投入不足。
第九条 被征地村组(社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按规定标准发放村组(社区)干部征地工作误工补贴及考核奖励。
2.参加征地拆迁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在村组(社区)开展工作期间的伙食费。
3.处理本村组(社区)征地拆迁信访案件经费。
4.弥补村公益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第五章 绩效考核及奖励
第十条 各项目指挥部、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要按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时间表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占总任务的比例扣减工作经费。资料会审小组要在预征地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完成测绘工作,提供征地平面图,界定土地类别及价格,提供征地付款花名册,逾期未完成的,扣减20%的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后,指挥部要在一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相关资料移交资料会审小组,逾期未完成的,扣减30%的工作经费;资料会审小组收到征地拆迁相关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核、整理、归档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扣减30%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各项目指挥部、资料会审小组和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在保证办公经费充分够用的前提下,对直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不得超过工作经费的50%,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按未完成户数每户3万元的标准扣减绩效考核奖励,原则上每人每年领取征地拆迁绩效奖励的项目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村组(社区)计提的2%经费中,其中1.5%用于村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开支,0.5%由指挥部统筹安排,可用于奖励村组(社区)征地拆迁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计提的工作经费,由项目指挥部审核后方可列支。
第六章 经费审批及拨付流程
第十四条 分阶段、按进度、分季度拨付工作经费。第一阶段:发布预征地公告、完成征地总体测量任务并提供分户图,拨付总额的20%;第二阶段:签订合法有效的征地拆迁合同,进入付款程序,拨付总额的30%;第三阶段:支付80%及以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偿款、迁坟补偿款,完成纠纷调处、安置工作,拨付总额的30%;第四阶段:项目落地,拨付总额的20%。
第十五条 经费审批程序:第一、二、三阶段需经指挥部、业主单位和资料会审小组共同核实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第四阶段需经指挥部、业主单位、资料会审小组和项目用地方共同核实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十六条 经费拨付流程:按其来源分两大类,由县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指挥部、资料会审小组、乡镇(街道)和社区计提的经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用款指标到各单位,村组计提的经费拨付到村帐镇代管账户;由业主单位融资安排的,按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及拨付。乡镇(街道)不得截留或调剂使用村组(社区)计提的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租赁期达到10年及以上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试行一年,2016年的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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