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主要涉及广告的性质、内容和发布条件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阐述:
1)广告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例如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那么这样的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
2)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意味着,房地产广告中展示的信息,如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配套设施等,都必须是真实准确的。
3)禁止发布广告的房地产情况存在某些特定情况的房地产是禁止发布广告的。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房地产;以及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
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避免发布涉及禁止情况的房地产广告。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并非直接关于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规定,当前有效的规定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旨在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 制定目的:为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立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
二、适用范围
- 主体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内容范围: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三、房地产广告内容要求
1. 真实性原则:
-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涉及的规划或建设中的设施需在广告中明确注明。
2. 禁止情形:
- 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如“保证年回报率XX%”。
-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距市中心仅10分钟车程”。
- 不得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说明或渲染。
3. 明示重要信息:
- 必须明示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如有)、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
- 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 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四、法律责任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房地产宣传广告中确实存在不允许出现“别墅”字眼的相关规定,这主要基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要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广告内容需真实准确
1. 禁止虚假宣传: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若项目实际并非别墅类型,或别墅特征不显著,却在广告中突出使用“别墅”字眼,即构成虚假宣传。
2. 避免夸大其词: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如“顶级豪宅”“至尊府邸”等,同样,“别墅”字眼若被用于夸大项目品质,也违反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要求。
二、广告内容需合规合法
1. 遵守特定规定:部分地区或特定情况下,可能出台更具体的规定,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别墅”等词汇。这通常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
2. 避免误导消费者:若广告中的“别墅”字眼与实际项目情况不符,如仅为联排住宅或叠拼住宅却自称别墅,将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实际案例与处罚
1. 违规案例:实践中,已有房地产广告因违规使用“别墅”字眼而受到处罚的案例。这些案例通常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广告发布者的相关资质。
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主要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修订本)》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情形的详细归纳:
1)土地使用权问题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修订本)》第五条第(一)项,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2. 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同样,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也不得发布广告,这是为了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2)预售与权属问题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依据第五条第(四)项,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这是为了保护购房者权益,确保房地产项目符合预售条件。
2. 权属有争议: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即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房地产,同样不得发布广告,以避免法律纠纷和损害交易安全。
3)权利限制与工程质量问题1. 权利受限: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发布广告,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也不得发布广告。这是为了确保房地产项目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4)其他禁止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均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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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关于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规定,不允许房地产宣传广告出现别墅字眼的规定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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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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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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