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时,需要开具的票据主要取决于补偿款的性质。
1)如果拆迁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这些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需要开具发票。1. 土地补偿款:当土地使用权由被拆迁企业变更至拆迁企业时,拆迁企业支付的补偿款符合“销售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相应的发票。
2. 房屋补偿款:拆迁企业拆除房屋并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补偿款,被视为被拆迁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这符合“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发票。
2)如果拆迁补偿款包括停业补偿或搬家费用等,这些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被拆迁企业应提供拆迁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款时,应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决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对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补偿款,应开具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补偿款,则提供拆迁协议和收款凭证即可。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拿房票(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拿现金(即选择货币补偿)。这一选择权明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中。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拿房票)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种方式适合那些希望保留房产,或者认为所在地房屋有升值空间的被征收人。
2)选择货币补偿(拿现金)另一方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他们可以直接获得现金补偿,用于其他用途,如购买其他地方的房屋或进行投资。这种方式适合那些需要现金流,或者想在更广泛区域内选择新住所的被征收人。
选择拿房票还是拿现金,取决于被征收人的具体需求和偏好。在做决定时,被征收人应综合考虑自身经济状况、未来居住需求、房地产市场趋势等因素。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收到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发票。
1)拆迁补偿款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拆迁补偿款,特别是涉及土地和房屋补偿的部分,可能被视为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房屋)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企业有义务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
2)部分拆迁补偿款可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拆迁补偿款中的某些部分,如停业补偿和搬家费用,可能并不构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费用是在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因此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对于这部分费用,拆迁企业应依据拆迁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收到拆迁补偿款时是否可以开发票取决于具体的补偿内容。涉及土地和房屋补偿的部分,因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被拆迁企业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而停业补偿和搬家费用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则无需开具发票。
拆迁补偿的房票是否可以转让,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细致分析。
1. 房票的性质与法律依据
- 拆迁补偿的房票,通常作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其性质类似于一种债权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遵循一定条件,即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且不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
2. 房票转让的合法性分析
- 若房票被视为一种债权,且未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同时也不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所列情形),则理论上房票是可以转让的。
- 房票的转让还需考虑其具体的发放背景、使用条件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若地方政府对房票的使用有特定限制,如仅限被拆迁人本人使用,则这种限制可能构成房票转让的法律障碍。
3. 房票转让的实际操作与风险
- 在实际操作中,房票的转让可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
- 转让房票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若房票转让后,政府或相关机构对房票的使用提出异议或限制,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4. 特殊情况的考虑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票与特定的拆迁安置房或土地使用权紧密相关,且这些财产权益的转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特殊规定限制(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则房票的转让可能受到相应限制。
拆迁补偿的房票是否可以转让,需根据房票的具体性质、发放背景、使用条件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决定转让房票前,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并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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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拿房票还是拿现金,收到拆迁补补偿款可以开发票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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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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