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征地拆迁公告公示,票据伪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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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征地拆迁公告公示,票据伪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伪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结果: 1、变造人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 票据债务人 的合法利益。对明知票据变造而使用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票据伪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提供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伪造票据者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事责任的承担:

1、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一般应承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2、持有伪造的发票的数量巨大的,则应承担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的区别

法律分析: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六、伪造票据罪量刑标准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

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

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付款人有

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一致的,可排除出票伪-造。

不一致的,就应拒付,否则即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不连续而付款的,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付款,否则,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中的“恶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采取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接爱该票据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票据疏于审查,或者应当知道付款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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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宁区征地拆迁公告公示,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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