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法律主观:
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结果: 1、变造人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 票据债务人 的合法利益。对明知票据变造而使用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法律分析: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主观: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事责任的承担:
1、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一般应承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2、持有伪造的发票的数量巨大的,则应承担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
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
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付款人有
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一致的,可排除出票伪-造。
不一致的,就应拒付,否则即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不连续而付款的,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付款,否则,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中的“恶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采取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接爱该票据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票据疏于审查,或者应当知道付款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
1、长宁区征地拆迁公告公示名单
2、长宁区征地拆迁公告公示网
3、长宁区征地拆迁公告公示时间
4、长宁区拆迁计划
5、2021年长宁区拆迁范围
6、2020长宁区征收计划
7、长宁区动迁补偿方案最终版
8、2020上海长宁区动迁规划
9、2021长宁区动迁规划图
10、2020年长宁区可能动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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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宁区征地拆迁公告公示,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的区别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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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