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拆迁赔偿,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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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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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农村宅基地确权拆迁赔偿,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拆迁问题

一、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宅基地确权流程

1. 宅基地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宅基地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补偿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数额,农村村民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3)新政策利好

1. 宅基地申请手续简化:向村委会上报后政府同意即可获得宅基地。

2. 违章房屋无需拆除:房屋违章的,只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即可继续使用。

3. 闲置宅基地退出可获得补偿:即退出三权,农民可以获得补偿,补偿金可用于养老等。

4. 无宅基地的村民可得到安置:政府有义务解决无宅基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旨在简化申请手续、合理利用闲置宅基地、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并提供了多种补偿方式以供选择。这些政策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请注意,具体的宅基地确权和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详细信息。

二、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确权新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说明。

1)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依法登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农村宅基地作为不动产,其确权也需依法进行登记。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合理利用原则: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程序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审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县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3)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特殊情况

1. 非农业户口居民宅基地确权:对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若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与退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3. 违法用地处理: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4)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为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确权新规定主要围绕依法登记、一户一宅、合理利用等原则展开,并明确了确权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理办法。同时,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也为宅基地确权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中央一号文件土地赔偿标准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提及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据该法,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这两项费用是根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并会定期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

3)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和青苗,其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些补偿都是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赔偿的标准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的,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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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确权新规定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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