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谁应评估,土地征收拆迁主体是哪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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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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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拆迁补偿谁应评估,土地征收拆迁主体是哪些单位,拆迁评估是怎么回事

一、土地征收拆迁主体是哪些单位

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征收批准权限: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类型和面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征收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包括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并听取相关意见。

- 在实际操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常会委托其下属的自然资源部门、征地事务机构等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相关事宜。这些部门和机构并非征收主体,它们只是作为受托方执行政府指令,法律后果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3. 相关部门职责: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批、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具体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与拆迁规划、安置等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资金保障、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拆迁补偿是按户口还是人头补偿给谁的

农村拆迁补偿既不是单纯地按户口补偿,也不是单纯地按人头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取决于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

1)按户口补偿的情况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通常按照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这与本村户口相关。在此情况下,补偿主要针对房屋所有权人,即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后进行补偿,而土地本身通常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2)按人头补偿的情况

依据《土地管理法》,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的,应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拆迁补偿办法主要还是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自建房三种补偿方式为主。如果当地在拆迁补偿方面有按户口或人头为补偿方式的话,拆迁户们可以向拆迁办详细咨询具体的补偿标准。

农村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拆迁户们详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三、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有补偿吗

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及是否有补偿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以下将详细解答:

1)公产房拆迁款归属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的受偿方原则上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公产房的情况下,即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但出租人需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方可获得补偿。

2. 若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婚后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则拆迁补偿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公产房拆迁补偿情况

1. 公产房在拆迁时,根据政府规定,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且租赁关系保持不变。补偿金额由评估价格与价格补贴组成。

2. 对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等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还会额外提供套型面积补贴。

3)法律依据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具体条款请参照相关法规原文。

公产房拆迁款的归属与补偿情况需结合具体租赁关系、婚姻状况及当地拆迁政策综合判断。

四、征收地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由谁处置

征收地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的处置问题,主要取决于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有约定的情况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因此,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如果双方对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的处置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例如,协议中约定补偿后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归征收方所有,则征收方在支付补偿款后即取得残余价值的处置权。

二、没有约定的情况

1. 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已包含在补偿范围内:

- 在一般情况下,当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时,这通常意味着附属物的价值已被评估并纳入补偿范畴,包括其残余价值。因此,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款后,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的处置权即转移给征收方。这是因为补偿款是对地上附属物(包括残余价值)价值的一种对价支付,被征收人因放弃所有权而获得了经济补偿。

2. 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未包含在补偿范围内:

- 如果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那么其处置权仍归原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有权继续保留或处置这些残余价值,但同时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工作的要求,不得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临时搭建的简易建筑等,其残余价值可能不被视为合法补偿的范围而未给予补偿。此时,这些附属物的残余价值处置权依然归搭建者所有。搭建者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这些未补偿的残余价值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对征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 在处理地上附属物残余价值处置问题时,还需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残余价值的最终处置权。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务必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专业意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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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补偿是按户口还是人头补偿给谁的,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有补偿吗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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