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屋拆迁政策,取消房屋拆迁资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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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2011年房屋拆迁政策,取消房屋拆迁资质的文件,2011年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一、取消房屋拆迁资质的文件

房屋拆迁资质确实已经取消,这一变革主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政策导向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法规的调整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自2011年1月21日起,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要求拆迁单位具备特定的资质。同时,该条例的施行也标志着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从而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

2. 房屋拆除资质的取消:自2016年起,房屋拆除资质也被正式取消。这一变化是基于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其中明确删去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规定。

2)政策导向的变化

1. 简政放权与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致力于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资质要求。取消房屋拆迁资质是这一政策导向的具体体现,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虽然取消了房屋拆迁资质,但政府并未放松对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管。相反,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房屋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属于什么资质

拆迁资质的相关问题需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答。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我国已取消拆迁资质的行政许可制度,但拆迁活动仍需满足一定条件并依法进行。以下是对拆迁资质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1)拆迁资质的取消与现行制度

1. 取消背景:原拆迁资质制度要求拆迁单位需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开展业务,但该制度已在2011年被正式取消。

2. 现行制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可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具体工作。

2)拆迁实施单位的要求

1. 具备相应能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拥有熟悉房屋征收法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以确保能够熟练开展房屋调查登记、补偿协商、协议签订等工作。

2. 接受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全程监督。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3. 合法合规操作: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1.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根据拆除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需具备相应等级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具备保障施工安全的条件和能力。

3. 爆破作业许可证(如适用):若拆除涉及爆破作业,还需具备爆破作业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面积是按建筑面积算还是按使用面积算

房屋拆迁面积的计算通常以建筑面积为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建筑面积作为拆迁面积计算依据的法律依据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版)》第九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这表明,在法律层面,建筑面积是拆迁面积计算的主要依据。

2)建筑面积计算拆迁面积的原因

1. 全面反映房屋价值: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墙体占地面积以及公摊面积等,能够全面反映房屋的整体规模和价值,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统一计量标准: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明确且统一的计量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评估机构统一评估,也有利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进行补偿协商和计算。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对于一些建于较早时期、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房屋,可能没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记载,或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公平合理地进行补偿,可能会考虑以使用面积作为补偿计算的参考。

- 地方政策规定:部分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拆迁管理需要,可能会制定以使用面积进行拆迁补偿的政策。例如,在某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当地政府为保障居民的实际居住权益,会规定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四、无实际居住但是可以认定同住人的条件

无实际居住但可认定同住人的条件,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版)》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一些关键条件:

1)户口条件

1. 常住户口:同住人必须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该户口应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这是认定同住人的基础条件。

2. 特殊情况:如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但仍符合其他条件者,可被视为同住人。

2)居住条件(实际居住事实的例外)

1.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为原则:通常情况下,同住人需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租房,但无他处福利房;或因结婚而在被拆迁房居住,即使未满一年,也可能被视为同住人。

2. 未实际居住的例外:若因特殊原因(如服兵役、服刑、外地读书等)暂时离开,且户籍仍在被征收房屋处,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如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也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3)住房条件

1. 无其他住房:同住人在本市应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2. 居住困难:若存在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如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也可认定为同住人。

4)其他特殊情况

1. 婚姻因素: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同样视为同住人。

2. 户籍迁出与出生情况:房屋拆迁时因特殊原因户籍被迁出的,且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出生时户口就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未成年人,应直接列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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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属于什么资质,房屋拆迁面积是按建筑面积算还是按使用面积算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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