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案例释法一】经过近一年的处理时间,2022年10月21日,海南省儋州市自然资源局终于在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消息,《海花岛规划调整优化》(简称),简单的说的,就是这个项目的房子,含配套设施都不拆了,业主可以喘口气了,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仍然有很多的信息点可以看看,易律师作为此领域的长期执业的律师也谈谈自己的法律意见吧,首先,业主们要清醒的是,完全不拆是小概率事件,实践当中的绝大部分拆迁项目完全保留的可能性并不大,当然了,包头修地铁这事黄了的话,原来规划要拆迁的房子,后续停止了也是正常的,也属于凤毛麟角的个案,至于实践中传闻多年的拆迁也没有见到眉目的,那就个案再另当别论。 【易律法律意见】1、首先,目前国内的做法都是规划优先的,项目从立项到建设都是需要很长的周期的,这个过程没有法律争议,属于社会经济规划,我们关注一下就行。2、但是一旦涉及到了违反法律规定,像之前的儋州市城市管理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话,那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了,需要运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了,这次听说海花岛的业主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提起法律程序的,这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是比较棘手,行政复议行吗?但是考虑到实际的社会效果,最终还是有所改变,特别是重大投资导致的经济损失和资金浪费的问题,也是法律和政策决定之外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3、考虑到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在法律规则的考虑上,也需要谨慎再谨慎,目前业主的房屋被没收了,将来的用途仍然是居住,只不过类型由原来的二类改成了三类,业主的权益怎么维护仍然需要合理合情。#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 #法律# #征地补偿法律实务# #行政法# #律师咨询#
法律分析:
规划区域为:
东至小焦港河,西至永安中路,南至永宁小区北侧征收红线,北至润洋花园南侧征收红线(具体以征收调查红线图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为加快珠江新城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的历史和现状,现将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珠江新城建设规划的需要,对科甲涌、渔民新村予以整村搬迁,异地重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对科甲涌、渔民新村的房屋确认,以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1992年10月8日珠江新城开发前航空摄影图核准的建筑物为依据。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的房屋,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19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告》(穗国房〔1992〕征通字第527号)期间,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在补偿、安置上应从严掌握,但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可给予适当照顾。
1.对具有本市农村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2.对具有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三)19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知》(穗国房〔1992〕征通字第527号)以后所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四)对科甲涌、渔民新村内村办企业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结合城市规划广州市宏图工业园内补偿、安置。
(五)对具有该村户籍的水上居民、孤寡老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安置上予以适当照顾。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部门进行裁决,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征用收回土地或拆迁工作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五、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海门城区房屋征收计划》,今年,海门街道共承担17个搬迁项目和16个历年结转项目,其中新项目17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1151户,搬迁企业、门面71家,搬迁面积54.2万平方米;历年结转项目16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390户,搬迁企业、门面28家,搬迁面积24.21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规划区域为:
东至小焦港河,西至永安中路,南至永宁小区北侧征收红线,北至润洋花园南侧征收红线(具体以征收调查红线图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为加快珠江新城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的历史和现状,现将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珠江新城建设规划的需要,对科甲涌、渔民新村予以整村搬迁,异地重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对科甲涌、渔民新村的房屋确认,以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1992年10月8日珠江新城开发前航空摄影图核准的建筑物为依据。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的房屋,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19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告》期间,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在补偿、安置上应从严掌握,但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可给予适当照顾。
1.对具有本市农村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2.对具有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19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知》以后所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对科甲涌、渔民新村内村办企业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结合城市规划广州市宏图工业园内补偿、安置。
对具有该村户籍的水上居民、孤寡老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安置上予以适当照顾。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部门进行裁决,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阻挠、干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
妨碍征用收回土地或拆迁工作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五、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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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拆迁案例网站公示,海安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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