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洛阳房屋拆迁,河南农妇维权遭错判:被冤枉的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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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龙律师

许玉龙律师

主办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2018年洛阳房屋拆迁,河南农妇维权遭错判:被冤枉的六年

一、河南农妇维权遭错判:被冤枉的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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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被冤枉的!”河南郑州,一6旬农妇家的土地用于建造塔基,被永久征收。农妇虽然同意了,但补偿款却少得可怜。为了多要点补偿,农妇与同村村民一起去闹了一下,结果一下子拿到了11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2年后,农妇和同村村民分别被判了3年1个月和3年有期徒刑,罚款3000和2000元。

(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2013年的时候,某变电公司因建设高压电塔需要,决定永久征用农妇赵某和同村村民程某家的地。当然也不是全部征用,只是征用了两家共计0.27亩的地。

经过协商后,赵某和程某便同意了。可当变电公司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款只有10260元后,赵某和程某都表示这不可能。永久征地,两家人才补偿1万多元?这打发叫花子呢?双方一时间也没谈拢。

之后,赵某和程某多次以被征收的地自家的墓地,以及建高压电塔会有辐射,会让人得白血病等理由阻挠变电公司施工。由于这个工程是有期限的,而且其他地方的塔基都已经在顺利进行了,所以为了加快进程,变电公司就联系了村干部协调此事。

最终,在变电公司同意支付赵某6万元,程某5万元后,二人才承诺不再闹事。在塔基搭建完成后,当地政府给予了赵某和程某补偿款10260元。随后,变电公司向赵某和程某分别支付了6万元和5万元。

可万万没想到,在1年后,变电公司的一名参与建设塔基的员工刘某报警称,赵某和程某以阻挠施工为由,敲诈勒索变电公司26万,最终变电公司迫于压力,才答应给的11万元。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赵某和程某传唤到案。赵某和程某承认变电公司给了11万元,而且也是闹过之后才给的,但二人并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

之后,警方以赵某和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对二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紧接着,检察院又以赵某和程某实际应获得补偿款10260元,但二人却对变电公司敲诈勒索11万元,故提起了公诉。

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

《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方法,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且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赵某与程某的行为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判决赵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罚款3000元;判决程某有期徒刑3年,罚款2000元。

赵某和程某当然不服,他们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变电公司占用赵某和程某的土地,应当予以补偿。按照标准规定,补偿10260元。

2、赵某和程某认为补偿过低,所以以阻挠动工来争取到了与变电公司协商的机会,之后变电公司自愿补偿11万元,这里并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重审。

可万万没想到,一审法院坚持认定赵某和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于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赵某和程某的罪名还在,只是不用坐牢了。赵某和程某当然不能接受,于是二人再次上诉,并在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期间,申请了异地审理。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赵某和程某的策略是对。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既然二审法院都发回重审两次了,一审法院还认定赵某和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就有点问题了。赵某和程某肯定会担心此案是不是遭到了干扰和阻力,一审法院的判决可能会有失公允。

因此,在这个时候申请异地审理是个非常明智的选择。

之后,二审法院指定了新的法院审理。可万万没想到,新的法院审理后,竟认定赵某和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新的法院也认为赵某和程某要钱是合理的,但二人公然阻挠塔基建设,这是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这个结果,赵某和程某自然不服,于是再次上诉,可这次竟被驳回了。不过,赵某和程某并未放弃,又继续申请再审,最终拿到了无罪判决。

可是这起案件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二审、二次申请再审、一次再审,耗时6年多时间,才拿到了无罪判决,这让赵某和程某也高兴不起来。

其实这种事搁谁身上都高兴不起来,本来一个合法的维权,而且变电公司都同意赔偿了,结果却被冠上了莫须有的罪名。

由于赵某和程某被错误羁押了642天,所以二人分别获得了近28万元的赔偿金。可赵某的家人觉得太少了,他们要求赔偿270万元,同时还要追究当年参与此案的16名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二、破坏农业生产罪刑

法律分析:

不管是以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和解的绝不诉讼,每人各退一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

运用和解来解决问题,双方心平气和的谈话,面对现实,采取口头方式解决纠纷。

当双方讨论效果无效后,由第三方位高权重的说话管用的人出面,来劝解他们的纠纷,运用第三方的插入,使事情发展进行转机,通过协调与商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调解。

当以上方法实在是行不通,不听劝告,那就只能提起诉讼,由法官裁决,双方可以将自己的案情讲给自己的律师听,因为律师有一定的权利,采取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河南女子遭人顶替 不服“被离婚”状告民政局

女子发现自己的办了三个月,本人却不知情。

经过询问,原是来丈夫找人顶替自己去,民政局办事马虎居然给他们发证了。

但是民政局给的说法更是令人哭笑不得:

来人材料齐全,看照片辨不出真假。

昨日,来自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让人称奇不已。

女子发现自己的离婚手续办了三个月,本人却不知情。

经过询问,原是来丈夫找人顶替自己去离婚,民政局办事马虎居然给他们发证了。

但是民政局给的说法更是令人哭笑不得:

来人材料齐全,看照片辨不出真假。

李女士1997年经人介绍与当地男子大刚。

婚后,两人因故两地,感情越来越淡。

其间,大刚曾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

2009年3月,李女士发现,大刚“人间蒸发”了。

据邻居说,大刚“失踪”前,曾拿出两人的给大伙儿看,说两人早都离婚了。

李女士吃惊不已,她根本没和大刚离婚,更没有办什么离婚证。

李女士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结果正如邻里们所说,她知,她确实离了婚。

究竟是怎么回事问询之后,李女士得知,原来,是丈夫找人冒充她,拿着从家里偷出来的、户口本以及她的身份证去办手续,婚姻登记处没发现女主角是假冒的,给两人颁发了离婚证。

于是,李女士来到民政局,质疑婚姻登记处办事马虎,要求对方撤销。

但是,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称,他们已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了,那两人自称是,而且材料齐全,光靠肉眼看照片,哪里辨得出真假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无权撤销离婚登记。

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丈夫与自己的离婚证。

庭审中,民政机关辩解,根据我国现行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形式,婚姻登记员对离婚人员实行的是形式审核,并非实质审核。

审查证件只看形式,婚姻登记处没有技术手段查实证件的真实性。

“一些中老年申办人,身份证和结婚证都很久远了,他们到了中年外貌变化很大,工作人员真的很难辨认”。

所以,一旦申办人蓄意造假,往往很难审查出。

【法律界网站点评】:

婚姻登记处在为大刚与冒名女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对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大刚与冒名女子骗取了离婚证。

根据法律规定,因相对人造假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据此,李女士、大刚二人的离婚证无效。

四、农妇坐11年冤狱获巨额赔偿,这是幸还是不幸

一、案情简介

2002年6月3日,商洛市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村民郝*林死在路边。

商洛警方认定嫌疑人为柯*桂。

2003年12月9日,商洛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桂死刑。

经过上诉,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柯*桂有期徒刑15年。

其家人此后的申诉也被商洛中院驳回。

2015年10月,陕西省高院决定由商洛中院重审此案。

2016年7月,柯*桂拿到了无罪判决书。

2016年8月,柯*桂正式提起国家赔偿,对她蒙冤入狱的11年9个月零2天共计索赔6350901.8元。

二、法律依据

一)、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规定: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农村民事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

不管是以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和解的绝不诉讼,每人各退一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

运用和解来解决问题,双方心平气和的谈话,面对现实,采取口头方式解决纠纷。

当双方讨论效果无效后,由第三方位高权重的说话管用的人出面,来劝解他们的纠纷,运用第三方的插入,使事情发展进行转机,通过协调与商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调解。

当以上方法实在是行不通,不听劝告,那就只能提起诉讼,由法官裁决,双方可以将自己的案情讲给自己的律师听,因为律师有一定的权利,采取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破坏农村春耕生产如何判刑

一、破坏农业生产罪刑

破坏农用地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中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大量”应当认为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既可视为是“大量”毁坏。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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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8年洛阳房屋拆迁,农村民事纠纷案例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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