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黄平犯强奸罪,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黄平的行为符合这一情形,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若黄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以强奸论,且会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受害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黄平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三、在特定情形下,黄平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包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黄平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具体刑罚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而定。
总的来说,黄平犯强奸罪的处理方式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决定。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他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强奸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一、犯罪主体
1.男子。
强奸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利用他的妇女独立构成强奸罪。
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强奸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强奸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辩点二、主观方面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强奸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淫妇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三、侵犯客体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
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
辩点四、客观方面
1.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
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
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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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性交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麻醉药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强奸。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与强奸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淫女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
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性交的行为,一律与强奸妇女罪论处。
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性交,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辩点五、此罪彼罪
1.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在强奸罪中,特别是暴力型强奸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强奸罪伴随的杀人、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杀人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
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完毕后杀人、伤人的。
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
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
强奸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
3.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
这主要是发生在轮奸时构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连续轮流奸淫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聚集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区别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奸淫妇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对强奸罪进行刑事辩护的时候,可以抓住上述五个大点进行具体的辩护。
一、强奸是否可以判死刑
强奸可以判死刑,具体标准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判死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判死刑;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可以判死刑;
4、二人以上轮奸的,可以判死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判死刑。
强奸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须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不属于涉黄,强奸罪属于刑事犯罪,涉黄属于行政案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
判刑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奸妇女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如果是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话,有强奸多人、在公众场合或者是轮奸的情节的,一般会被从重处罚,最高会被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一、犯罪主体
1.男子。
强奸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利用他的妇女独立构成强奸罪。
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强奸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强奸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辩点二、主观方面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强奸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淫妇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三、侵犯客体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
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
辩点四、客观方面
1.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
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
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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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性交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麻醉药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强奸。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与强奸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淫女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
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性交的行为,一律与强奸妇女罪论处。
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性交,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辩点五、此罪彼罪
1.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在强奸罪中,特别是暴力型强奸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强奸罪伴随的杀人、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杀人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
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完毕后杀人、伤人的。
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
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
强奸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
3.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
这主要是发生在轮奸时构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连续轮流奸淫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聚集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区别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奸淫妇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对强奸罪进行刑事辩护的时候,可以抓住上述五个大点进行具体的辩护。
一、强奸是否可以判死刑
强奸可以判死刑,具体标准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判死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判死刑;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可以判死刑;
4、二人以上轮奸的,可以判死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判死刑。
强奸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须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律师作为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为其作辩护时,首先应表明表明自己的身份,其次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或者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等辩护意见。
一、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诉讼程序——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三、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刑事诉讼程序——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二、死刑辩护怎么会见当事人
在死刑辩护中,律师如果要会见当事人的话,那么一般是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对这种申请也存在具体的规定,即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接受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在首次会见被告人时,应当首先表明律师身份,征询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
而在进行会见的话,要求律师应该向被告人告知自首的法律意义、向被告人告知立功的法律意义。
三、辩护有哪些种类
辩护有下列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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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平房屋拆迁补偿,涉嫌强奸罪如何辩护?
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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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