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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丹东# 案号: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丹检刑不诉〔2023〕5号) 1.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东港市A电脑城法人代表顾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的进项税款,授意业务员鞠某某联系以虚开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鞠某某通过中间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从大连B商贸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组,用于抵扣东港市A电脑城进项税额82926.58元。 2021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顾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3.税与罚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本案中,东港市A电脑城抵扣进项税额82926.58元,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无罪辩护,探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找他人代开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该案例来源系《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
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2、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的行为构成逃税罪,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二、刑事审判参考[第107号] 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基本案情】
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芦才兴挂靠某公司,并获取了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等运输发票。
被告人芦才兴为偷逃税款,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入帐,用于冲减其以某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实际偷逃营业税 、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偷逃税款 50万余元。
为帮助其他联运企业偷逃税款,被告人芦才兴虚开发票提供给多家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上虚开的运输发票均已被以上接受发票的运输企业用以冲减营业额,实际偷逃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偷税税款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芦才兴在挂靠运输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故意采用虚假手段,虚增营业开支,冲减营业数额;
又提供或虚开运输发票,帮助其他运输企业虚增营业开支,冲减营业数额,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芦才兴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据不足,指控罪名错误,应予纠正。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芦才兴服判。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中的运输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被告人芦才兴虚开了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审判决因被告人没有将虚开的发票直接用于抵扣税款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不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
因此本案被告人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在运输企业入帐后,均不可能被用于抵扣税款。
芦才兴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 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2.犯罪对象必须是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所谓“抵扣税款”,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
3.行为人必须具有抵扣税款的资格。
因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存在抵扣税款问题,抵扣税款主要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行为人必须具有抵扣税款的故意。
本案芦才兴为自己和他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 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88.423913 万元的后果,但因芦才兴在主观是为了少缴应纳税款,而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在客观上因无申报抵扣税款的资格,既没有也不可能用于抵扣税款,因此,不能对被告人芦才兴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3、不具有逃税目的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为了虚增业绩,相互对开或者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三:
魏某某、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津010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
201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魏书林、马颖娟与李贵清、乔青山合谋,在兴盛达公司、中物旺达公司、天津市天泰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服装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制造企业虚假繁荣,而相互签订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约3500万元,全部抵扣,虚开税款数额约500万元。
法院认为:
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故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使公司在合作谈判中能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虚增固定资产
案例四:
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01】闽刑终字第391号判决)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间,林某某在松苑公司向陈某某推销节能器材过程中,得悉陈某某为提高公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
施某某在陈某某的授意下,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则根据陈某某、施某某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以及发票专用章12枚,并以松苑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面额总计37,087,001.15元,税额5,388,709.57元。
同年6月23日,林某某指使杨某某将开具的326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松苑公司,经施某某核对后交由陈某某,陈某某付款人民币18.54万元给林某某。
【裁判过程】
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决被告单位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原偷税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松苑公司及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施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某、松苑公司、陈某某、施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林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某某、施某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某某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某某、施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即,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本质区别,不能以犯罪论处。
只有同时满足 “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主观要件,和“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结果要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才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没有真实交易的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构成本罪
案例五:
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7)皖012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人巴某某以长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从山东军胜化工有限公司虚假购进7000吨沥青,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007310元,其中税额3777822.86元。
后长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该批虚拟货物变更品名为燃料油销售给抚宁东奥石油炼化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开具2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700310.19,其中税额3879533.01元。
抚宁东奥石油炼化有限公司又将该虚拟的燃料油销售给了山东军胜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该行为属于循环虚开,该虚开行为显然不是以抵扣税额为目的,以虚拟销售事项纳税,再以虚拟购进货物抵扣税额,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国家税额损失。
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分析,如果不加区分行为人的目的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偏离了实质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虽然采用了简单罪状,但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可以判断,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的安全,刑事法律关于危害国家税收犯罪的规定均是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这一根本目的出发。
因此,被告人巴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依法不构成犯罪。
(4)为了贸易融资,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和商品增值,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六:
合惠伟业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9】京02刑终11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山东分公司为解决山东黄金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赵某与中国诚通公司,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山东分公司融资。
方式为:
山东分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赵伟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山东分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用于建设。
汇票到期后由山东分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中国诚通公司,中国诚通公司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为此,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刘会洋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由天正博朗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103份,税额合计16150052.28元,价税合计111150360.6元;
恩百泽公司于2012年11月,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52份,税额合计661797.47元,价税合计4554724.1元。
合慧伟业公司将上述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收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
从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因看,是因为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中国诚通公司之间的贸易融资。
由于合惠伟业公司和中国诚通公司之间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未产生实际商品增值,故合惠伟业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合惠伟业公司的虚开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行政违法。
4、存在真实交易的“如实代开”行为,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七:
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杜某某在担任原南京阳山公司总经理期间,由于向江苏东海县等地的农户购买原材料石英石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于2010年初与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商量,以与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的公司签订购买石英石的合同,由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的公司根据合同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解决其公司原材料正规发票来源问题,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上诉人杜某某让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以兴化捷宇公司、兴化春达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原南京阳山公司、原审被告单位江苏阳山公司、南京汤阳公司合计开出销售原材料石英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222,2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39,977.87元,全部由上述单位申报抵扣。
【裁判结果】
一审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相关公司与罗某某相关公司没有真实石英石业务往来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阳山公司、南京汤阳公司、被告人杜某某、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宣判后,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杜某某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
被告单位江苏阳山公司、南京汤阳公司、原南京阳山公司与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成立的相关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交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杜某某让罗某某经营的兴化捷宇公司和兴化春达公司为其负责的原南京阳山公司、江苏阳山公司、南京汤阳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其公司向农户购买石英石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且其公司实际向农户采购了与票面记载数量相同的石英石,并按照票面的含税金额支付了货款,故从全案情况来看,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三流合一,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上诉人杜某某让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为原南京阳山公司、江苏阳山公司、南京汤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或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因此上诉人杜某某、原审被告单位江苏阳山公司、南京汤阳公司、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均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存在实际交易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法律分析: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法律分析:
虚开发票罪既遂追究的刑事责任为: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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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