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法律主观:
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除该情形之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劳动者死亡;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等,都是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一、已领养老金返聘5年有权获离职经济补偿吗
已领养老金返聘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无权获得离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务关系认定的司法解释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
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法律分析:
退休人员属不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有如下情况:
1、入职时本人带有省、市编委下达人事指标,即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工资渠道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属于在职在编人员。
2、入职时属于招聘人员,本身工资渠道源于单位自创的,属于在职不在编人员。
3、事业单位人员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后,属于在编不在职人员。
在编人员不完全包括在职人员,在职人员包括所有在编和不在编但有岗位人员参加实际工作人员。
在编人员是指对国家正式编制内人员的称谓,在职人员是指所有实际在岗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分析:
1、离休人员:
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2、退休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一、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离休、 退休人员, 除按国发六十二号文件和国发一百零四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
三、实行本规定所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
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
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
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不能。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一、已领养老金返聘5年有权获离职经济补偿吗
已领养老金返聘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无权获得离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务关系认定的司法解释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
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需分情况确定:
1)未办退休手续或未享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工作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2)已办退休手续或享养老保险待遇且接受返聘且缴纳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3)已办退休手续或享养老保险待遇且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单位应赔偿,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需要分情况确定:
1、如果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
2、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单位返聘并且用人单位已经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其受到工伤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3、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招用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受到工伤后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但因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费用,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拓展延伸
退休工人的权益保障与社会责任
退休工人的权益保障与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工人的福利和待遇问题日益凸显。
社会应当承担起保障退休工人权益的责任,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这包括提供稳定的退休金制度、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
同时,社会应当加强对退休工人的关爱和支持,为他们提供适应老年生活的服务和资源。
退休工人曾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是社会回报他们的时候了。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退休工人权益的全面保障,让他们晚年生活安定、幸福。
结语
退休工人的权益保障与社会责任是一项重要议题。
社会需要承担责任,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包括退休金、医疗保障和住房保障等。
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退休工人的关爱和支持,提供适应老年生活的服务和资源。
退休工人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是回报他们的时候了。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退休工人权益的全面保障,让他们晚年生活安定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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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浦房屋拆迁找谁办手续,退休人员能否具有劳动关系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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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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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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