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地方政府规定,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或出租收益的20%。同时,对低保、五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和贫困户等给予优惠。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需要缴纳有偿使用费。这项费用包括基地征用时的补偿金、基地的管理费、以及维护和修缮费用等。而其收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的,不能高于土地出让或出租收益的20%。同时,对于低保、五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和贫困户等给予优惠政策,具体的优惠标准也由地方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属于承包人、集体成员个人的使用权,因此在个人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收取有偿使用费。但若宅基地用于经营性活动或出租等商业用途,则需要缴纳相应的有偿使用费。
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其实现实操作中被认为是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也需呼吁地方政府更多倾听农民的声音,确保政策出台更符合实际情况以及群众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对承包人、集体成员个人的使用权,应当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
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使用费的核算方法:
1、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2、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3、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4、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5、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
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6、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7、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
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标准一般不超过应缴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
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8、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集体经济状况,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费留村及上缴比例,其上缴区(县)乡(镇)部分,一般不超过每年实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5%。
宅基地使用费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缴部分作为区(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宣传、会议和添置必要设备等。
宅基地使用费要单设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村使用时,需由村委会做计划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管理所(站)使用时,需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9、宅基地使用费收缴、开支情况要向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侵吞使用费的个人,除责令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0、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
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分析:
1、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得价格标准。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亲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宅基地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6、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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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尹家街村拆迁登记信息,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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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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