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不能申请廉租房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收入财产方面
1. 家庭收入超标:若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则无法申请。这一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而异。
2. 家庭财产超标:若申请家庭拥有较大价值的非生活必需财产,如高价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超过规定数额,以及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均不得申请廉租房。
二、住房状况及相关行为方面
1. 自有住房面积达标:若申请家庭成员在当地有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则不能申请廉租房。
2. 租住公有住房面积达标:若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已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同样不符合申请条件。
3. 近期住房转让行为: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一般不得申请。但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导致的转让除外。
三、个人情况及社会行为方面
1. 年龄及婚姻状况: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一般不得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离婚不足2年的也可能受到限制。
2. 违规行为:在申请过程中隐瞒、虚报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房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不仅当前不得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也被禁止再次申请。
3. 其他禁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特殊车辆除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是否可以继承承租权,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和继承的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一点,承租权并不属于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承租权,作为一种合同权利,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意味着,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具体分析如下:
1. 承租权的非继承性:
- 承租权不是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 这一点与公房、使用权房等类似,这些房产的承租权同样不能继承。
2.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在承租人死亡后,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这一规定保护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承租人死后能够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3. 亲属的权益:
- 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的亲属(特别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该房屋。
- 这需要亲属与出租人达成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不能直接继承承租权。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来继续承租该房屋,但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能申请廉租房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收入超标人群
1. 家庭收入过高: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以及储蓄存款、股票等财产性收入。
2. 家庭财产超标:拥有较大价值的非生活必需资产,如豪华汽车、名贵珠宝,以及超过规定限额的金融资产,如大额存款、股票、基金等。
二、住房条件较好人群
1. 自有住房面积超标:拥有自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标准,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
2. 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住房补贴等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未退出这些保障前,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
三、信用不良与违规行为记录人群
1. 信用不良: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如多次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不还等。
2. 违规行为:曾有过违规申请保障性住房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申请资格、违规转租转借等。
四、特定情况人群
1. 年龄限制:单身(含离异)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 离婚时间限制:离婚不足2年。
3. 住房转让行为: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证明的除外。
4. 其他情况:包括已获拆迁补偿并在拆迁补偿中获得安置、户口挂靠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兴建或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
关于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没有变更承租人,拆迁利益归住的子女还是所有子女的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公租房拆迁补偿的归属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公租房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些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并可作为其个人财产。
2. 若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去世,其获得的补偿款应视为其遗产。
2)遗产的继承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承租人去世后,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 继承的开始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进行。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拆迁利益的具体分配1. 如果承租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去世,其继承人将有权继承属于他的那部分拆迁补偿款。
2. 如果承租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去世,且公租房内有同住人,则拆迁补偿款将归公房的其他同住人所有,而非直接归承租人的子女。
3. 如果承租人去世时,公租房内没有同住人,但有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将由这些户口在册人员公平分配。
4. 如果承租人去世,且公租房内既没有同住人,也没有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将由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分配方式依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进行。
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没有变更承租人时,拆迁利益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后去世,拆迁补偿款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前去世,且公租房内有同住人或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归同住人或户口在册人员所有;如果承租人去世时公租房内既无同住人也无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由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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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哪些人不能申请廉租房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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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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