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拆屋水电费在拆迁过程中的承担主体,需根据拆迁性质、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拆迁
1. 承担主体:政府相关部门。
2. 说明:在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建道路、桥梁等公益项目而进行房屋拆迁时,拆迁费用,包括水电费等通常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政府会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其中自然涵盖了拆屋过程中的水电费用。
二、商业开发拆迁
1. 承担主体:开发建设单位。
2. 说明:在商业开发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建设商业楼盘而进行拆迁,所需的拆迁补偿费用、搬迁奖励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拆屋过程中的水电费用等,均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这些费用是项目开发成本的一部分,企业会将其纳入整体预算。
三、拆迁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1. 公平补偿原则:无论何种性质的拆迁,都应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包括拆屋过程中的水电费用等合理支出。
2. 法定程序原则:拆迁费用的承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拆迁过程中,应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主体,并签订相关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
拆迁安置水电费由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1)拆迁安置水电费承担原则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拆迁安置房的水电费应由实际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担。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那么水电费应由被拆迁人承担。如果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但水电公司已经向该房屋提供水电服务,那么水电费可能由拆迁人或相关部门先行垫付,最终在房屋交付时与被拆迁人结算。
2)法律依据虽然直接针对拆迁安置水电费承担问题的法律条款并不明确,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和不动产权属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同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水电费的承担方式,并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定实际承担人。
3)实际情况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拆迁安置水电费的承担问题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拆迁安置方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前,详细了解当地政策和规定,明确水电费的承担方式,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如果遇到争议或纠纷,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拆迁周转房水电费承担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承担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同约定优先原则1. 内容:在拆迁过程中,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周转房的使用及水电费承担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可能明确规定,在周转房使用期间,水电费由哪一方承担,或者按照何种比例分担。
2. 法律依据:此原则基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情况,强调合同双方的自愿性和平等性。
2)无约定时的通常规则1. 内容:若拆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周转房水电费的承担方式,则通常遵循“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即,在周转房使用期间,实际使用人应负责支付期间产生的水电消耗费用。
2. 逻辑关联:此规则基于公平原则和实际使用情况。周转房作为临时居住场所,其水电费的使用与实际居住人紧密相关。因此,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关费用,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1. 建设单位或拆迁方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周转房由建设单位或拆迁方提供,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水电费承担方式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由建设单位或拆迁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水电费。这尤其发生在拆迁方为推进拆迁工作而提供的临时安置措施中。
2. 政府补贴或政策支持:部分地区政府为推进拆迁工作,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对拆迁户在周转房使用期间的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或减免。这种情况下,拆迁户的水电费承担问题将受到政策影响,具体承担方式需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签订拆迁合同时,明确约定周转房水电费的承担方式。同时,对于政府补贴或政策支持的情况,双方也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通过明确约定和了解政策,可以有效避免因水电费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安置房装修时水电费由谁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同约定优先1. 内容:如果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或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装修期间水电费的承担方式,那么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可能写明由业主、装修方或开发商承担装修期间的水电费。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中的约定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依据。
2)无约定时的通常规则1. 内容: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遵循“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于装修期间的水电费通常是由装修方使用产生的,因此这些费用可能由装修方承担。但如果是业主自行装修,那么这些费用则可能由业主承担。
2. 特殊情况:如果装修期间的水电费是由于房屋本身的问题(如漏水、电路故障等)而产生的,且这些问题并非由装修方造成,那么这些费用可能应由开发商或物业承担。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3)建设单位或物业的责任1. 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的水电费应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意味着在安置房未交付给业主使用前,如果进行了装修且产生了水电费,这些费用可能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 物业协助:在安置房交付给业主后,物业通常负责收取和管理水电费。如果装修期间的水电费是由物业代收的,那么业主或装修方应按照物业的规定来支付这些费用。
安置房装修时水电费由谁承担,需根据合同约定、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装修期间水电费的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和装修方也应妥善记录水电表读数,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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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拆迁安置水电费谁来付,拆迁周转房水电费谁出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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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律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律所建设发展,10月25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选举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流程严谨规范,符合法定开会条件。
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