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律师:延吉公新拆迁,土地增减挂钩不同意会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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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擅长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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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减挂钩不同意会拆吗

不同意土地增减挂钩,政府在一定条件下仍有可能进行拆迁。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意味着,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政府仍可以按照补偿方案进行拆迁。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当履行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3)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虽然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通常需要配合完成搬迁。

二、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律上确实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定义与性质

- 征收决定:这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它标志着政府开始启动征收程序,是征收过程的起点。

- 征收补偿决定:这是在征收决定之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它是征收过程的后续环节,针对的是补偿事宜。

2. 法律依据

- 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通常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征收的条件、程序等。

- 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则明确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该条规定了补偿决定的作出条件、主体、程序及内容等。

3.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征收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需遵守并配合征收工作。如对征收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征收补偿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在定义、性质、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它们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而是征收过程中的两个不同环节。

三、农村土地征收 人过世了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征收中,若人过世,其土地处理方式需依据土地类型及承包方式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承包地处理

1. 家庭承包地

- 情况分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若农户中有人过世,只要家庭还有其他成员,承包地不发生继承,继续由家庭其他成员承包经营。

- 处理方式:征地补偿款归继续承包的家庭成员所有。

2. 其他方式承包地

- 情况分析: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并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由继承人继续。

- 处理方式:继承人可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

二、宅基地处理

- 基本属性: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

- 处理方式:

- 若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宅基地上有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并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宅基地被征收时,房屋的补偿归继承人所有。

- 若宅基地上无房屋,则使用权随村民死亡而消灭,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不涉及征地补偿分配。

三、补偿款继承与处理

- 若去世者在征地前享有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且这些权利在征地时被确认有效,补偿款通常被视为去世者的遗产,按继承法律法规进行分配。

四、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吗

宅基地确实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1. 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同样归属于农民集体,而非个人。

2. 使用权情况:

- 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种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的重要权益,受法律保护。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后,可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满足居住生活需求。

3. 使用权的流转与限制:

-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村民出售住房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一起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

- 这种转移受到严格限制,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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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农村土地征收 人过世了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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