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易律师在实务中的七个典型拆迁成功案例,有的是比较曲折,有的是善于利用多次谈判的机会,而有的则是解决了后顾之忧,总之各有特点,敬请收听!
律师见证在房产买卖协议中起证明签名真实性的作用,但对合同效力无权证明。
在房屋登记手续中,登记部门通常只认公证,不认律师见证。
对房产归属问题的见证以政府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律师事务所无该功能。
法律分析
律师见证是有效的,
1、如果是房产买卖协议见证,那么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与律师见证或者公证都无直接关联,律师见证和公证都只是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而已,对合同效力都无权证明。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见证是有效的,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当然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时候,如果不是双方到场,登记部门基本上会认公证,而不认律师见证。
2、如果是对房产归属问题的见证,则房产物权以政府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不具备该功能。
拓展延伸
拆迁房律师分享法律效应的案例经验
拆迁房律师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具有法律效应的案例。
他们通过分享这些案例经验,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拆迁房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这些案例可能涉及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律师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通过分享案例经验,拆迁房律师可以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这也是拆迁房律师展示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机会,为他们赢得客户信任和口碑。
结语
律师见证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效力,对于房产买卖协议的见证,律师见证可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然而,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登记部门通常更认可公证。
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见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政府登记部门的功能。
拆迁房律师通过分享案例经验,帮助人们了解拆迁房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同时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本章所称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1.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国家法律规定,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拟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市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
其中在城市拆迁许可的形式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农村为拆迁许可证或征收批准文件。
2.概念界定
2.1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行政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2.2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设立的实施拆迁活动的期限。
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1.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1.1核实拟拆迁地段的土地性质,以确定是适用城市还是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
1.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
1.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
1.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
1.5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是否依法公示。
1.6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1.7核实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
1.7.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1.7.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1.7.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1.7.4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1.8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
1.9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
1.9.1拆迁四至范围;1.9.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及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1.9.3拆迁户数;1.9.4拆迁期限;1.9.5拆迁范围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1.9.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1.9.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1.9.8实施拆迁的方式;1.9.9拆迁计划是否已经列入本地经济发展计划和本省(市)的拆迁计划。
1.9.10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省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
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1.9.11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1.9.12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范围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用于产权调换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当地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谨慎注意的问题:
2.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2.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
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2.4律师须提示委托人,要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2.6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如存在可能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经提示,委托人拒绝调整的,律师应解除委托。
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
.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核实拆迁许可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并准确无误,且委托人在该拆迁范围内。
6.参加制定拆迁方案或是否作出拆迁许可的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
7.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拆迁计划与方案除了说明拆迁依据之外,还应说明如下事项:
7.1拆迁四至范围;7.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7.3拆迁户数;7.4拆迁期限;7.5拆迁范围有无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7.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用于产权调整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7.8实施拆迁的方式。
8.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省市政府关于应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9.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10.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范围被拆迁人要求调换的数量,安置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当地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11.奖励措施。
12.对特殊问题的应急方法。
一、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呢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律师见证在房产买卖协议中起证明签名真实性的作用,但对合同效力无权证明。
在房屋登记手续中,登记部门通常只认公证,不认律师见证。
对房产归属问题的见证以政府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律师事务所无该功能。
法律分析
律师见证是有效的,
1、如果是房产买卖协议见证,那么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与律师见证或者公证都无直接关联,律师见证和公证都只是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而已,对合同效力都无权证明。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见证是有效的,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当然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时候,如果不是双方到场,登记部门基本上会认公证,而不认律师见证。
2、如果是对房产归属问题的见证,则房产物权以政府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不具备该功能。
拓展延伸
拆迁房律师分享法律效应的案例经验
拆迁房律师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具有法律效应的案例。
他们通过分享这些案例经验,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拆迁房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这些案例可能涉及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律师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通过分享案例经验,拆迁房律师可以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这也是拆迁房律师展示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机会,为他们赢得客户信任和口碑。
结语
律师见证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效力,对于房产买卖协议的见证,律师见证可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然而,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登记部门通常更认可公证。
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见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政府登记部门的功能。
拆迁房律师通过分享案例经验,帮助人们了解拆迁房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同时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法律主观:
拆迁维权专业律师的选择尽量筛选专一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具备多年的办案经验。
选择的律师应当法律功底深厚,善于和裁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对方律师保持合作和沟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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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即墨最新规划老城区拆迁,拆迁房律师见过有法律效应的案例吗?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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