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画溪街道未来社区地块徐家浜村长征预告【2022】79号\n\n\n【2】
画溪街道未来社区地块三星斗村长征预告【2022】80号\n\n\n\n【3】
画溪街道未来社区地块柏家浜村长征预告【2022】81号\n\n\n\n【4】
画溪街道未来社区地块高家墩村长征预告【2022】82号
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征地补偿费用项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解析:
征地补偿费用项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律师分析:
1.以人为本原则。
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事关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更是保障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综合地价,努力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发展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统筹兼顾原则。
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又要考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经济建设发展最终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这个硬道理。
要辩证处理好两者关系,真正做到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双赢。
3.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4.协调平衡原则。
协调平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包括县域内、县与县的相邻区片,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同一地形区内同一地类相邻区片之间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不宜过大,尤其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
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征地补偿费用项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分析:
1.以人为本原则。
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事关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更是保障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综合地价,努力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发展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统筹兼顾原则。
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又要考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经济建设发展最终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这个硬道理。
要辩证处理好两者关系,真正做到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双赢。
3.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4.协调平衡原则。
协调平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包括县域内、县与县的相邻区片,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同一地形区内同一地类相邻区片之间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不宜过大,尤其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
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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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阿克苏长兴社区拆迁,长兴县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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