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政府拆迁赔偿案件不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支付或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案件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不可以进行风险代理,双方当事人签订一般代理合同,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是无效的。拆迁赔偿涉及政府行为和公共利益,因此,这类案件并不适合进行风险代理。
总的来说,对于政府拆迁赔偿案件,建议选择一般代理方式,并与律师协商合理的代理费用。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没有对具体赔偿标准做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不利于被拆迁方的条款,如违约金、加速拆迁等。
此外,被拆迁方应当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拆迁方提供合法的拆迁证明,保证拆迁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2、《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需要占用他人的土地或者房屋时,应当征求被占用人的意见,并给予补偿;
3、《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4、《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不可以,在拆迁案件咨询中,总有被拆迁人希望律师能适用“风险代理”——被拆迁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补偿结果提升后被拆迁人再按照补偿提升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用。
被拆迁人或许会觉得,这样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并且促使拆迁律师更为尽职尽责地办理好案件,自己作为委托人的权益也才会更有保障。
不过,这种付费模式不会被任何一个拆迁律所、任何一位拆迁律师所接受,原因就在于它是被明令禁止的。
禁止“风险代理”的关键在于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案件这一类型不适合这样约定。
至少有以下两点理由:
1.征地拆迁纠纷的代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帮助被拆迁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赔偿,监督征收方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目标。
而风险代理案件的目标追求则是帮助委托人获取“利益最大化”,委托人争取到的金额越大,律所和律师的收入也就越高。
毫无疑问,这样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不符合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要求的。
征收拆迁本质上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土地实施的国有化行为。
作为“政府行为”,其补偿安置数额的多少既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又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乃至于千千万万老百姓的贡献息息相关。
“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法律层面是有标准、可评估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容词。
而过高的、不切实际的、得寸进尺的补偿利益,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在客观上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所谓“利益最大化”,本身没有毛病。
但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则必须增加一个限定语——基于法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下的“利益最大化”。
风险代理在这样的案件办理原则之下,的确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容任何人拿来“下赌注”的,“适可而止”对双方而言都是最好的结果。
2.“风险代理”将会极大的增加拆迁律所、律师的债权风险,不利于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实务中,分期支付的“后续代理费”收不上来几乎是所有律所都要面临的巨大风险,在征拆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方面,在前期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后,律师就会开展全方位的维权工作。
随着时间的推进,案件的进展将变得“有目共睹”甚至效果显著,被拆迁人可能不断获得与拆迁方面对面协商、谈判的机会。
换言之,只要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法律程序“使上了劲”,被拆迁人便随时可能在协商中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甚至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束本案的争端。
而直到征拆双方握手言和签约之时,律所的后续代理费都还没有收上来。
能不能收得上这笔白纸黑字约定好的费用,基本上全凭被拆迁人的个人诚信。
如果被拆迁人恶意不支付后续代理费,律所和律师的办法是不多的,而如果代理初期再没收费,律师就全白干了,这无疑是这个行业所不能承受的。
另一方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一环节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不在场,甚至是对此毫不知情。
究竟签下来多少补偿利益,征收方知道,被拆迁人知道,唯独律师未必知道。
在这种客观情况下,约定按补偿利益的百分比取得代理费用,也显得难以实现。
房屋拆迁纠纷不可以风险代理,房屋拆迁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迁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当双方对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确定好了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拆迁。
在还没有达成补偿决定就要求被拆迁方搬迁是违法的。
2、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房屋被拆迁,谈到征收补偿,必然涉及到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该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否则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就是不合法的。
3、被拆迁方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
房屋被拆迁,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房屋被拆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给钱一种是给房,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方有选择的自由,如果拆迁方一刀切的给钱或者给房,不给被拆迁方选择的机会,那么是违法的。
4、禁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强拆。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各种粗暴的行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是停水、停电等方式来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甚至会在半夜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并辩称是偷拆、误拆,不管是断水、断电、强拆、偷拆、误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没有对具体赔偿标准做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不利于被拆迁方的条款,如违约金、加速拆迁等。
此外,被拆迁方应当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拆迁方提供合法的拆迁证明,保证拆迁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2、《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需要占用他人的土地或者房屋时,应当征求被占用人的意见,并给予补偿;
3、《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4、《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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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赔偿风险代理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有什么需要关注的风险?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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