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征地拆迁业务,能够独立谈案、承办案件;擅长非诉业务,熟知新三板挂牌、信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事宜;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
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二、征地拆迁风险有哪些规避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打好机制补丁
征地拆迁风险防控基础是建立规章制度。
针对征地拆迁现行政策法规明显滞后的现状,近年来,区征地办协助制定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等系列切实有效的工作办法,从制度上规范征地程序要求和操作行为。
2、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落实补丁
抽查监督仅是该办做好征地拆迁监督检查的多种方式之一。
征地拆迁风险防控关键是监督落实。
为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该办配套制定《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立独立的内部监督实施机构,采用内审监督、抽查监督、现场监督、举报监督和教育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征地程序执行和政策落实进行全面监督,防控风险、遏制贪腐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还创新监督举措,邀请各行业的特邀监察员,深入征地拆迁工作现场,对征地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表现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特邀监察员每季度会定期反馈明察暗访情况,检查结果将与征地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该负责人说,针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该办将严肃问责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惩罚并及时谈话教育或通报批评,从而有效督促征地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规范行为。
3、注重教育管理缝好队伍补丁
政府必须有效的去规划以及规避征地拆迁风险,要做到疏而不漏,不仅能够让百姓过的安康,更能让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前必须要规划好工作的方案以及流程,最重要的安全措施更加不能忽视,如果出现了任何有关于征地拆迁的事故,政府必须承担全责,为了大家的安全,征地拆迁的风险可不容小视。
一、律师代理征地拆迁纠纷是否能够风险代理?
不可以,律师代理征地拆迁纠纷需要执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在安徽律师代理拆迁纠纷的收费依据是怎样的?
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是4-6%。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是3-5%。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是2-4%。
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是1-3%。
5、1000万元以上,收费比例是1-2%。
三、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律师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1、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监督政府拆迁行为;
3、维护法律的尊严;
4、引导当事人通过正规的途径解决法律问题,维护法律秩序。
四、征地拆迁纠纷委托律师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
五、征地拆迁纠纷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拆迁纠纷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七、拆迁纠纷委托律师代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1、提出申请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信息;
2、行政复议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签名;
4、申请日期。
可见,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纠纷是否能够风险代理,实际上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执行的都是政府指导价格,如果因为拆迁补偿引发了纠纷,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跟拆迁补偿数额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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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存在的法律风险: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3、不告知听证权。
4、调查工作不细致。
5、补偿、安置不到位。
6、送达手续不到位。
7、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
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二、征地拆迁风险有哪些规避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打好机制补丁
征地拆迁风险防控基础是建立规章制度。
针对征地拆迁现行政策法规明显滞后的现状,近年来,区征地办协助制定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等系列切实有效的工作办法,从制度上规范征地程序要求和操作行为。
2、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落实补丁
抽查监督仅是该办做好征地拆迁监督检查的多种方式之一。
征地拆迁风险防控关键是监督落实。
为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该办配套制定《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立独立的内部监督实施机构,采用内审监督、抽查监督、现场监督、举报监督和教育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征地程序执行和政策落实进行全面监督,防控风险、遏制贪腐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还创新监督举措,邀请各行业的特邀监察员,深入征地拆迁工作现场,对征地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表现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特邀监察员每季度会定期反馈明察暗访情况,检查结果将与征地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该负责人说,针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该办将严肃问责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惩罚并及时谈话教育或通报批评,从而有效督促征地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规范行为。
3、注重教育管理缝好队伍补丁
政府必须有效的去规划以及规避征地拆迁风险,要做到疏而不漏,不仅能够让百姓过的安康,更能让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前必须要规划好工作的方案以及流程,最重要的安全措施更加不能忽视,如果出现了任何有关于征地拆迁的事故,政府必须承担全责,为了大家的安全,征地拆迁的风险可不容小视。
不可以,在拆迁案件咨询中,总有被拆迁人希望律师能适用“风险代理”——被拆迁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补偿结果提升后被拆迁人再按照补偿提升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用。
被拆迁人或许会觉得,这样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并且促使拆迁律师更为尽职尽责地办理好案件,自己作为委托人的权益也才会更有保障。
不过,这种付费模式不会被任何一个拆迁律所、任何一位拆迁律师所接受,原因就在于它是被明令禁止的。
禁止“风险代理”的关键在于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案件这一类型不适合这样约定。
至少有以下两点理由:
1.征地拆迁纠纷的代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帮助被拆迁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赔偿,监督征收方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目标。
而风险代理案件的目标追求则是帮助委托人获取“利益最大化”,委托人争取到的金额越大,律所和律师的收入也就越高。
毫无疑问,这样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不符合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要求的。
征收拆迁本质上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土地实施的国有化行为。
作为“政府行为”,其补偿安置数额的多少既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又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乃至于千千万万老百姓的贡献息息相关。
“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法律层面是有标准、可评估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容词。
而过高的、不切实际的、得寸进尺的补偿利益,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在客观上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所谓“利益最大化”,本身没有毛病。
但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则必须增加一个限定语——基于法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下的“利益最大化”。
风险代理在这样的案件办理原则之下,的确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容任何人拿来“下赌注”的,“适可而止”对双方而言都是最好的结果。
2.“风险代理”将会极大的增加拆迁律所、律师的债权风险,不利于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实务中,分期支付的“后续代理费”收不上来几乎是所有律所都要面临的巨大风险,在征拆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方面,在前期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后,律师就会开展全方位的维权工作。
随着时间的推进,案件的进展将变得“有目共睹”甚至效果显著,被拆迁人可能不断获得与拆迁方面对面协商、谈判的机会。
换言之,只要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法律程序“使上了劲”,被拆迁人便随时可能在协商中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甚至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束本案的争端。
而直到征拆双方握手言和签约之时,律所的后续代理费都还没有收上来。
能不能收得上这笔白纸黑字约定好的费用,基本上全凭被拆迁人的个人诚信。
如果被拆迁人恶意不支付后续代理费,律所和律师的办法是不多的,而如果代理初期再没收费,律师就全白干了,这无疑是这个行业所不能承受的。
另一方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一环节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不在场,甚至是对此毫不知情。
究竟签下来多少补偿利益,征收方知道,被拆迁人知道,唯独律师未必知道。
在这种客观情况下,约定按补偿利益的百分比取得代理费用,也显得难以实现。
1、拆迁补偿案件风险代理案例分析
2、拆迁补偿 风险代理
3、拆迁补偿案件风险代理方案
4、拆迁 风险代理
5、征收补偿案件风险代理
6、征地拆迁案件可以风险代理吗
7、拆迁官司可以风险代理吗
8、北京拆迁风险代理律师
9、征地补偿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10、拆迁风险评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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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案件风险代理,如何解读征地拆迁存在的法律风险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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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节目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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