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房屋被强拆涉及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强拆的赔偿原则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应至少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这体现了赔偿诉讼的惩戒性,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救济。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则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来决定。同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确保补偿款分配的公正与公平。
综上所述,房屋被强拆的赔偿标准因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是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
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申请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一旦房屋被强拆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强拆房屋犯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进行强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情节轻微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会被处以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违建最有效的举报方法有哪些1、违章建筑在城市的,可向城市管理部们或者规划局进行投诉;
2、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后不处理,则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国土资源的上一级部门举报;
3、可以拨打城建服务热线进行电话举报;
4、举报人也可采用网络媒体的方式引起舆论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存在争议。
原告农民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来确定其损失;
而违法强拆的被告一方则认为,其仅仅应当按照动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目前,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
对于被强拆房屋的赔偿金额,既有按照商品房价格确定的,也有按照动拆迁政策确定的。
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极易引发被强拆农民的相互“攀比”,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考量。
从司法层面来讲,法院以动拆迁政策来确定赔偿标准较为适当。
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直实行限制流转的政策,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农村房屋的流转,但却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市场。
相应地,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可供司法机关参考的市场价格。
此外,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由于其可流转性以及所依附土地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差额。
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被告负有的仅为等额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被告仅有义务对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部分则没有超额赔偿的义务。
因此,尽管原告被强拆房屋的价格难以确定,但相同面积商品房的价格显著超出原告被强拆房屋价格这一事实则是勿庸置疑的。
法院以相同面积商品房计算赔偿金额,则势必违背等额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状态。
假设被告没有操之过急,而是在具备了拆迁条件后再依法拆除原告房屋,则其对原告的补偿也是依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的。
因此,虽然严格来讲,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拆迁政策中所说的“拆迁”,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套用拆迁政策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是适当的。
虽然这一处理结果从司法层面来讲无可争议,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
无论被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无论被告是否与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最终的结果都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赔偿。
拆迁补偿政策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以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补偿的金额明显低于依据普通侵权行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
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侵权人得以拆迁之名行侵权之实。
这事实上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
长此以往,拆迁人将漠视拆迁法规以及拆迁政策当中所设定的程序性规定,被强拆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立法者将绝大多数的热情都投入到了城市房屋的拆迁立法当中,而忽视了农民权益的维护,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令人堪忧的立法状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是法律规定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加一”赔偿制度。
事实上,与消费领域的消费欺诈相比,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人更应当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农民因房屋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远大于消费者因经营者缺斤短两所遭受的损失,而前者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远大于后者。
本着“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实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必要。
如果严守等额赔偿原则,则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将一律按照房屋拆迁政策确定赔偿标准,这明显不利于遏制侵权人违法拆除农村房屋的势头。
要有效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必须使侵权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完全应当受到本条的规范。
与司法实践当中常有所闻的被遗失或损坏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结婚录像光盘等相比,农村房屋的份量当然要重的多。
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毁,还使得房屋内其他物品的损失无法确定,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从主观上来讲,因过失丢失底片与光盘的被告显然没有故意强拆农村房屋的被告恶性深;
从实际后果来讲,房屋被强行夷为平地显然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
虽然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被强拆农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民提出这一诉请的则少有所闻。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首先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然后由法官在个案审理当中向农民释明。
第三,刑事责任。
少数开发商为了尽早完成拆迁以实现其商业利润,在拆迁过程中无所不用其极,法律所设定的先补偿后拆迁、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提请行政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流程对他们来讲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
笔者认为,在行为人敢于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刑法予以规制。
“在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强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当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由于此种犯罪的起刑点只有数千元,因而此类案件当中农村房屋的价格基本上都能够超过起刑点。
侵权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立法尚须明确的是,单位能否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包含单位犯罪的,则通常仅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依此推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似乎也仅指自然人犯罪。
但如果这样理解,则引入刑法调整的初衷就无法完全实现。
因为在违法强拆类案件当中,具体实施拆房行为的多为受雇的工人,开发商的决策者是不大可能亲自动手的。
如果仅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当作自然人犯罪来处理,就无法对这些幕后的老板进行处罚,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源上杜绝违法强拆行为。
一、拆迁纠纷具有哪些特点?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
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
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
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
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
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
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另由于建设规划、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及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1、拆迁案件司法赔偿标准
2、拆迁案件司法赔偿案例
3、拆迁案件司法赔偿多少
4、拆迁的司法程序
5、拆迁补偿案件
6、拆迁案件 司法解释
7、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8、拆迁纠纷案件
9、拆迁案件收费标准
10、拆迁案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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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案件司法赔偿,有关房子被强拆的赔偿规定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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