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可以改吗,拆迁可以不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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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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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赔偿可以改吗,拆迁可以不同意吗

一、国家给的拆迁价格不同意可以改吗

国家给的拆迁价格不同意是可以进行协商更改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补偿协议的订立与更改

订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更改:如果双方对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中的补偿方式或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例如,原补偿方式为还原,现可以更改为现金补偿。

二、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注意事项

协议不能单方面中止: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不能单方面中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维权:在协商更改拆迁价格或寻求法律救济时,务必遵循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如果您对国家给的拆迁价格不同意,可以通过与征收部门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合理的补偿。

二、不同意拆迁政府能拆吗?

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国家并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一、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

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

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偿、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凭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即尽管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

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

由于该类住宅房屋产权人出租住宅,与承租人签有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为出租住宅房屋,对该类出租房屋只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后,才可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才可避免因拆迁而引起租赁户与住宅房屋产权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补偿。

除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三、拆迁可以不同意吗

法律分析:

可以。

但不同意拆迁会遇到很多麻烦,建议最好在保障个人权益下同意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四、不同意拆迁政府能拆么?

不同意拆迁政府能拆么。

村民不同意拆迁政府不能强制拆,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形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形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拆迁住改非赔偿标准国家是统一的吗

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国家并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一、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

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

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偿、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凭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即尽管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

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

由于该类住宅房屋产权人出租住宅,与承租人签有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为出租住宅房屋,对该类出租房屋只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后,才可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才可避免因拆迁而引起租赁户与住宅房屋产权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补偿。

除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六、不同意拆迁政府能拆么

不同意拆迁政府能拆吗。

村民不同意拆迁政府不能强制拆,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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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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