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住改非拆迁经济损失的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其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损失。补偿的金额通常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装修情况等因素来计算的,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由于拆迁导致居民需要搬迁,并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安置到新的住所,因此需要支付一定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是根据居民的人数、搬迁距离、搬运物品种类以及临时居住条件等因素来计算的。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住改非的情况,即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被改为非居住用途(如商业、办公等),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停产停业的损失。因此,补偿中应当包括这部分损失。具体补偿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商家的经营情况、停产停业的时间等因素来评估。
总的来说,住改非拆迁经济损失的补偿应当全面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且公平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实践中,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一、“住改非”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的性质对房屋价值评估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经营性用房)具有不同的价值评估标准,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对房屋性质作出认定,以免对被征收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住改非“类型的房屋情况复杂,是介于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之间。
那么具体是如何认定的呢?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住宅。
第二,被征收房屋在实际上用作经营。
当然如何认定“经营”事实的存在,也有具体要求:
(1)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地点、经营内容等,因此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2)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
(3)租赁手续。
对外出租的房屋,应当能够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经营时间。
在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一些被征收人会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则此类房屋不被认定为“住改非”类型的房屋。
第三,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现状进行认定。
是否为“住改非”房屋不仅要满足以上两项条件,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实践中也满足。
例如,如果某些房屋性质为住宅,而且确实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却未进行生产经营,是不能被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的。
因此,“住改非”的认定,需要查看房屋的性质是否为住宅,是否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确实在实践中进行了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
房改房拆迁补偿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第一、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第二、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第三、租赁手续。
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
第五、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某些地区出现临近拆迁前,被拆迁户将住宅用于租赁或是经营的情况,此类房屋不能按照“住改非”补偿。
二、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实践中,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而实际上用作经营的情况下如何补偿?
其主要依据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做出的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选用收益评估法。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的是,法律并未对“住改非”房屋补偿作有具体的补偿标准。
实践中,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更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实践中,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一、“住改非”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的性质对房屋价值评估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经营性用房)具有不同的价值评估标准,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对房屋性质作出认定,以免对被征收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住改非“类型的房屋情况复杂,是介于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之间。
那么具体是如何认定的呢?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住宅。
第二,被征收房屋在实际上用作经营。
当然如何认定“经营”事实的存在,也有具体要求:
(1)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地点、经营内容等,因此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2)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
(3)租赁手续。
对外出租的房屋,应当能够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经营时间。
在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一些被征收人会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则此类房屋不被认定为“住改非”类型的房屋。
第三,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现状进行认定。
是否为“住改非”房屋不仅要满足以上两项条件,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实践中也满足。
例如,如果某些房屋性质为住宅,而且确实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却未进行生产经营,是不能被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的。
因此,“住改非”的认定,需要查看房屋的性质是否为住宅,是否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确实在实践中进行了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
对于拆迁时住改商的补偿各地不尽相同,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
1、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2、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3、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民改非动迁
2、拆迁农转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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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转非拆迁赔偿,“住改非”房屋拆迁经济损失应该怎么补偿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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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