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拆迁后赔偿款成迷,拆迁时,为什么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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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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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同意拆迁后赔偿款成迷,拆迁时,为什么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低?

一、不知道自己房屋价值多少,谈到价格时总是迷茫,被拆迁方忽悠

在面临房屋拆迁时,若您不确定自己房屋的价值,感到迷茫或被拆迁方的话语所迷惑,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法律依据,希望能帮助您明确自身权益。

一、了解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意味着您有权选择接受现金补偿或是选择新的房屋作为补偿。如果您认为所在地房屋有升值空间,选择产权置换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二、确定房屋价值

您可以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这将有助于您在拆迁谈判中了解自己房屋的合理价值。

参考当地相同或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以便对您的房屋价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三、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不公平或存在欺诈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如果拆迁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寻求专业帮助

在面临拆迁谈判时,如果您感到不确定或受到压力,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够提供法律建议和支持,帮助您争取到更公平的补偿方案。

总之,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法规是面对房屋拆迁时的关键。通过评估房屋价值、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以及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您将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这些骗局在房屋拆迁中经常出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如有异议:

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2、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3、对评估专家委员的鉴定结果仍有异议,要立即走法律途径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拆迁评估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被拆迁人尤其需要注意:

1、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法的选择

首先,关于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法律规定是由被拆迁人决定选用哪家评估公司,而不是直接由征收方决定。

其次,关于评估方法,法律规定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基准地价法、假设开发法等,可以同时选择适用两种以上方法。

2、故意绕开谈判环节直接让你签字;故意丢项落项或有意加上一些本来没有的附属物。

评估或拆迁方故意不谈就让你去签字,就是说没有经过谈判直接让你签字,这好似是个无意的行为,其实不然。

如果你不善于提异议直接签字了,很有可能就把自己套在里面了。

另外,有些评估机构有意丢项、落项。

也会主动给你加上一些没有的东西,没有的附属物,到时候说你有意谎报附属物的数量,有意谎报建筑物的面积,这都会拖延你的补偿。

3、送达评估报告不盖章不签字,就是一个清单。

4、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三、拆迁时,为什么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低?

一旦遇到拆迁,就会有对房屋的拆迁评估程序。

而这房屋的拆迁评估,直接决定了被拆迁人最后的拆迁补偿。

也就是说,房屋的评估价值高,拆迁补偿就高,反之亦然。

而事实上,目前的拆迁补偿普遍偏低,其关键就在于房屋的拆迁评估价值相比较于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要低很多,这严重影响着被拆迁人权益。

随着拆迁在全国各地的兴起,这样的情况应得到遏制,否则将会损害更多被拆迁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为什么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低?

从被拆迁人角度说,到了评估程序那一步,被拆迁人都会初步对自己的房屋及财产作出相应的估量。

被拆迁人的评估标准大都是按市场价的偏高价格来计算,也是按建筑面积算的(即包括了实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

所以,被拆迁人的估算价格会偏高于市场价格,但不会偏高得太离谱。

总的来说,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新旧程度或地理位置等较好,也是在合理的、可接受可允许的价格范围内。

而从拆迁方的角度来说,情况就会发生反转了。

拆迁方为了压缩拆迁成本,必然不会允许高价计算拆迁的。

从规范的程序步骤走,评估应该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评估标准,或者以证载面积(即房产证上的登记面积)算。

但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评估结果大多是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评估计算的。

再加上在实际情况中,评估公司大多由拆迁方指派,所以评估公司并不能完全客观的去评估。

而且,计算标准是不会按照市场价格走的,大都是低于市场价的计算标准。

综述,最后的评估结果肯定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

这被拆迁人的偏高估算,拆迁方的过低计算,二者一结合,中间的差价就出来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房屋的评估价值要比实际价值低的原因了。

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如何救济?

由于差价的悬殊,引发矛盾纠纷也是必然的结果。

如何救济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成了缓和拆迁社会矛盾的关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根据多年拆迁代理经验,总结出了在评估时候保护被拆迁人补偿利益的方法,即:

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被拆迁人人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走:

(1)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问题,申请复核评估。

(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依法复议或诉讼。

其法律依据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在明律师提醒:

法律对房屋的一系列评估办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但被拆迁人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得需要技术性的操作。

四、被拆迁的房屋怎样评估价值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

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

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

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一、怎么确定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

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二、拆迁房屋评估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

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五、拆迁时,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值低如何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如有异议:

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2、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3、对评估专家委员的鉴定结果仍有异议,要立即走法律途径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拆迁评估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被拆迁人尤其需要注意:

1、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法的选择

首先,关于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法律规定是由被拆迁人决定选用哪家评估公司,而不是直接由征收方决定。

其次,关于评估方法,法律规定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基准地价法、假设开发法等,可以同时选择适用两种以上方法。

2、故意绕开谈判环节直接让你签字;故意丢项落项或有意加上一些本来没有的附属物。

评估或拆迁方故意不谈就让你去签字,就是说没有经过谈判直接让你签字,这好似是个无意的行为,其实不然。

如果你不善于提异议直接签字了,很有可能就把自己套在里面了。

另外,有些评估机构有意丢项、落项。

也会主动给你加上一些没有的东西,没有的附属物,到时候说你有意谎报附属物的数量,有意谎报建筑物的面积,这都会拖延你的补偿。

3、送达评估报告不盖章不签字,就是一个清单。

4、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六、拆迁时,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值低如何维权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征地拆迁这件事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通观拆迁的各个环节,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有些人通过签订协议得到了非常满意的补偿,而有些人因为没有经验又不够谨慎,既失去了房子,还只得到了很少的拆迁补偿款。

其实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也隐藏着很多我们容易忽视的陷阱。

究竟应该怎样签订补偿协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怎样识别拆迁过程中隐藏的这些陷阱呢,在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做一些梳理和建议:

协议骗局一:

欺诈、胁迫

这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很常用的一种手段。

欺诈方法比如一些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常常给予被拆迁人虚假的承诺,之后又不履行。

胁迫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诸如砸窗户、砸门,人身恐吓甚至直接使用暴力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很多拆迁户迫于对方背景强大和担心打击报复,不得已而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这种协议实际上属于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行为在发生时往往让人没有防备,来不及收集证据,又没有人证明,为后期的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所以在这里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时,尽量要选择在家中,不要在隐蔽偏避的地点,并且要找一些见证人在场,做好录音录像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为自己保存证据,为维权做好准备。

协议骗局二:

空白协议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空白协议是另一类经常出现的补偿陷阱。

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平生第一次经历拆迁这种事情,之前没有任何经验,对拆迁补偿的流程也不太了解,很容易就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被对方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或“别人都是这样签的,政府的流程你不懂”这类的话所蒙骗,在留有横线、空格未明确填写内容的“空白”协议上签了字。

要知道,这些连合同的主要法定内容都不具备的空白合同,回去征收方可是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被征收人等于把自己的命运完全交给了别人。

结果经常是协议被拿走后,实际给出的条件与口头承诺时相差甚远,拆迁户拿到最终的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后悔不及。

到这时,即使依靠法律手段也很难有多少胜算,因为你很难证明协议在被拿走时仍处于空白状态。

所以,奉劝大家,千万千万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一定要把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写清楚,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里,在明拆迁律师也为大家介绍一下拆迁补偿协议中关系到补偿权益的主要条款都有哪些,供大家签订协议时做一个参考: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协议骗局三:

签约主体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来与被拆迁人签订,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所以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拆迁指挥部、街道办、村委会之类的机构都不是合法的签约主体,这些机构一旦拆迁结束有可能解散,也有可能本身就不是“一级政府”,更不用说以后来履行协议了。

一旦之后的履行出现问题,被拆迁人想维权可能都会找不到该告谁,使自己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

所以大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和你签订协议的是谁,确定是上述所说的合法主体才可以放心签字。

协议骗局四:

违约责任不明确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而在合同中,违约责任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缺少了违约责任,前面协议约定的再好,最后不履行如果没有任何方式可以制约他,这样的协议也只能变为一纸空文。

因此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就违约责任条款与拆迁方协商一致,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具体来说,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比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如期办理产权证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好具体履行的程序和细节。

此外,违约金的设立也可以给予我们一定的保障,在拆迁补偿协议内约定违约金数额条款和赔偿损失责任条款,都可以给将来的履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作为拆迁补偿中居于弱势的一方,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思虑周全,提前做好各种准备保护好自己。

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这样重要的环节,千万不要心急草率,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拆迁律师的帮助,利用好法律的手段为自己争取一个满意的拆迁补偿。

而一旦协议签订,整个征收补偿便基本上盖棺定论,故签约须谨慎,绝不是说说而已。

一、农村拆迁如何争取赔偿

1、作为被拆迁人,尤其是对拆迁毫无经验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知之甚少的被拆迁人来说,面对拆迁方的说辞,一定要多听少说,冷静地判断其用意并沉着应对。

关于拆迁补偿的报价一定要掌握时机和火候,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才能报价,否则,价格报高、报低都会很被动。

只有掌握合适的时机报价才不会因为为报价过低而后悔,也不为报价过高而早早的被拆迁方盯上,才可以让自己从容地在安全的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

2、在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重要的证件或者是可以证明自己合法权利的证明、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

在拆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稀里糊涂地就将这些原件交给了拆迁方,甚至是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自己手中都没有该协议的原件,一旦发生拆迁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有的被拆迁人甚至会因此而丧失诉讼的机会。

将这些重要的原件放在可靠的地方,甚至是放在父母或兄弟姐妹家里,因为万一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这些重要文件就很容易丢失。

拆迁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且经常会遇到一些突发性事件,所以,被拆迁人行事一定要小心谨慎,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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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被拆迁

2、拆迁签字了和补偿款到位了房子也被拆了不满意怎么办

3、同意拆迁后多久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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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拆迁补偿不同意怎么办

9、拆迁给的政策不同意怎么办

10、拆迁 同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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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同意拆迁后赔偿款成迷,拆迁时,房屋评估价值比实际值低如何维权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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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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