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拆迁户政府保护,在拆迁过程中如果碰到没有行为能力的五保户政府人员会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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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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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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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拆迁过程中如果碰到没有行为能力的五保户政府人员会管吗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行为能力的五保户,政府是会负责管理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经济补偿与安置:

五保户的房屋是政府为保障低保人群基本生活的房屋,因此,在对这类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政府应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不提供拆迁补偿,政府应再建房屋给五保户居住,以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 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拆迁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

3. 特殊安置措施:

对于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如果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且无能力购房,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的公寓房供其居住使用,居住者不享有产权。居住人去世后,该房产由产权人收回。

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会充分考虑五保户特别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五保户的特殊需求,通过经济补偿、特殊安置等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一做法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也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关于在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方面的规定。

二、国家发文不允许拆迁户的规定

国家并未发文不允许拆迁,而是对拆迁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以确保拆迁活动在合法、合理、有序的框架内进行,从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一、拆迁的合法性及依据

拆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是被允许的,并且在推动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而言,拆迁的合法性基于以下几点:

1. 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权进行房屋征收。这些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 符合规划要求:所有建设活动都应当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必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合法拆迁的程序保障

为了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对拆迁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具体包括:

1. 作出征收决定前的准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若涉及大量被征收人,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 公布与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这一过程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确保被拆迁人有充分的时间表达意见和建议。

3. 签订补偿协议与实施拆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需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有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及法律救济途径

1. 合理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禁止非法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公共服务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遭遇不合法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拆迁房款说分五年结算 这样拆迁户的钱有把握吗

政府拆迁房款分五年结算的情况下,拆迁户的资金安全并无绝对把握,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合同约定及政府信用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1)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1. 协议性质与强制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若协议中明确约定“分五年支付”,则政府需承担按期履约的法律责任,否则构成违约,拆迁户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2. 支付期限的合法性审查

需重点核查协议中“五年支付”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若政府以“分五年支付”为由未足额存储补偿款,可能涉嫌违法,拆迁户可向上级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政府履约能力的法律保障

1. 财政预算与审计监督

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预算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拆迁补偿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若协议约定的五年支付计划未列入预算,或后续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政府可能因财政安排不当导致违约。拆迁户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核查预算执行情况,或要求审计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审计法》第十八条)。

2. 信用风险与救济途径

若政府因财政困难无法按期支付,拆迁户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要求提供担保(如第三方保证、抵押等),或通过协商变更支付方式(如缩短周期、增加违约金)。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法院可查封、扣押政府名下资产(如土地出让金、财政存款等)以保障执行。

3)拆迁户的权利保护建议

1. 协议签订前的审查要点

要求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证明(如预算批复文件、银行专户存储证明);

明确约定分期支付的金额、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如逾期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增加政府违约时的救济条款(如优先受偿权、申请法院直接划拨财政资金等)。

2. 履约过程中的监督措施

定期向征收部门查询补偿款支付进度;

保留协议原件、支付凭证等证据;

若发现政府未将补偿款纳入预算或挪用资金,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法》第十一条)。

结论:政府拆迁房款分五年结算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取决于协议条款是否完善、政府财政能力是否可靠及法律救济途径是否畅通。拆迁户应通过严格审查协议、监督财政执行、依法主张权利等方式降低风险。

四、拆迁户不能自由选择货币补偿 房票制度保护的是谁的利益

拆迁户不能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制度保护的是谁的利益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拆迁户(即被征收人)依法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如果拆迁户不能自由选择货币补偿,而被迫接受房票制度,那么这一做法可能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精神,也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1)拆迁户的选择权

1.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体现了法律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充分保护,尊重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

2. 选择权的意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是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各有优劣。拆迁户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需求以及房地产市场行情等因素,自由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2)房票制度的本质与影响

1. 房票制度的本质:房票制度通常是一种政府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加快拆迁进度而推出的一种补偿方式。拆迁户在接受房票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指定的商品房或安置房。

2. 对拆迁户的影响:虽然房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拆迁户提供了购房的便利,但如果拆迁户不能自由选择货币补偿,而是被强制接受房票,那么这实际上限制了拆迁户的选择权。房票的使用也可能受到诸多限制,如购房范围、购房时间等,这进一步增加了拆迁户的不便。

3)房票制度保护的是谁的利益

1. 政府角度:房票制度有助于政府加快拆迁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从而推动经济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房票制度保护了政府的利益。

2. 开发商角度:房票制度为开发商提供了潜在的购房者群体,有助于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因此,开发商也可能从房票制度中受益。

3. 拆迁户角度:如果拆迁户不能自由选择补偿方式,而是被强制接受房票,那么他们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为房票的使用可能受到诸多限制,且不一定能满足拆迁户的实际需求。

拆迁户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如果拆迁户不能自由选择货币补偿,而被迫接受房票制度,那么这一做法可能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精神,也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房票制度在本质上可能更多地保护了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而拆迁户的利益则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实施房票制度时,应充分尊重拆迁户的选择权,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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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国家发文不允许拆迁户的规定,政府拆迁房款说分五年结算 这样拆迁户的钱有把握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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