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冒充签字,纪委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刑事责任追究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若冒充签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征地补偿款,且数额较大,将构成诈骗罪。根据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 贪污罪:若冒充签字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依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等。
2)行政责任追究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冒充签字行为,纪委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同时,若涉及公职人员,还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要求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冒领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冒充签字者需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及利息,并可能需承担因冒领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4)处理程序建议
1. 报案: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举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公职人员违纪行为或征地程序违规问题。
3. 诉讼:若协商无果,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弄虚作假骗取拆迁款是可能被判刑的。
这种行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量刑会根据骗取拆迁款的数额等情节来确定。比如,骗取数额达到当地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证据,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和裁决。
✎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处人和新村求树组、廖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处人和新村求树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以当时时任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殷某某签字同意发放作为依据认定为村民委员会的认可是完全错误的,“村民自治”明文规定:“征地款的分配有异议的,必须通过村民委员会或群众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通过才可以形成决议”,《安置小区征地地类面积及其附着物补偿金额》表中“同意发放”只有时任主任殷某某一人签字,没有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签字,也没有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更没有群众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因此,时任村主任殷某某一人的签字无法作为法律依据来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由上诉人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处人和新村求树组负担。
✎张某某、吴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张某某志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某某志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2、由吴某某承担本案原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在征收拆迁中原本认定张某某志是户主,但由于张某某志的户口不在当地,所以在征收拆迁指挥部同意并在相关工作人员见证下,张某某志才出具了案涉《委托书》,全权委托吴某某代为处理房屋征收拆迁的事宜,以期在征收补偿中获得补偿利益的最大化,吴某某当时也承诺给予张某某志征收拆迁款的一半约27万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志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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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虚构事实骗取拆迁款怎么判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助
内容投稿:毛妍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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