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集资建房是否有土地证,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合规建设和后续补办的集资房可以拥有土地使用证,违规用地或手续不全的则无法取得。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阐述:
1)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1. 合规建设
▷ 出让方式:单位通过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集资房,完成后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
▷ 划拨方式: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集资房,在符合条件时也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后续交易可能受限。
2. 后续补办:早期因政策、管理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集资房,满足条件后可补办手续获得土地使用证,如补交费用、完善资料等。
3. 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商品房:集资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转为商品房进行上市交易。此时,房屋所有人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换发土地使用证。
2)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1. 违规用地:单位在建设集资房时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擅自使用集体土地或超范围使用土地,则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
2. 手续不全:建设单位在集资房建设过程中未完成所有必要的审批和手续,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如需)、未通过规划验收等,也会导致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
法律分析:
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根据法律的规定,集资建房时没有土地使用权的。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
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进一步作了解释: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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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资房有土地使用权吗合法吗,集资房是不是只有使用权
内容投稿:秦慕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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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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