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建房吗,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给村民个人建设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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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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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建房吗,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给村民个人建设房屋吗

一、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给村民个人建设房屋吗

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给村民个人建设房屋。

1)符合规划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申请审批程序

1. 村民需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也明确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包括使用不同类型土地时的不同审批路径。

3)满足条件与面积标准

1. 建房村民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若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等情况,也可申请。

2. 各地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标准,建房面积不得超出规定,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建房行为违法,面临拆除、罚款等风险。同时,自行处理可能因不了解具体规定而错过申请审批的最佳时机,增加维权难度。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建房申请流程、明确审批条件、制定合规建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与相关部门沟通或提起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建房条件和审批流程,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二、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不可以买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建房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

1、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房产证。

因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和对外转让,且房屋登记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

2、受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仅限于在本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对于外村及城市居民与本集体成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实际执行,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无效,故无权享受拆迁补偿。

如果你是本集体人员,可以放心地买,只要在房屋转让时与出让方一起通过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就可以了,如遇拆迁,也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刘某某、刘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刘某某上诉请求:

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22民初第143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

(一)判决被上诉人排除妨碍,并填埋沟渠,且恢复原状;

(二)判决被上诉人将其所建位于上诉人房屋东面的矮墙,向东方向移动,并保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之间的通道距离宽为2.3米,可以通行汽车,满足日常出行需求;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刘某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只能认定是对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事实上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上诉人,上诉人已于从2015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至今,对于上诉人拥有80平方米的事实,两被上诉人也并无任何异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婷并不满足一户一宅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并不能获得刘某某的赠与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可以建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刘某某可以从刘某某的赠与行为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俩被上诉人在建墙、挖渠,还堆放一排蓝色油桶的行为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潘某某、潘某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潘某某、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粤530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现行法律限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指建造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没有限制建设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均不能转让,而根据潘某某方举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地籍平面图,上面有记载宅基地、住宅、天台住宅、伙房等字样记载土地的性质,由此可见,并非证上所有土地都是宅基地,而是仅东北角处的小块土地是宅基地,因此,潘某某、潘某某并未购买潘某某方的宅基地,而是购买非宅基地上的房屋住宅。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潘某某、潘水群、潘某某、潘某某负担,撤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30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

龚某某、龚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平乐县××镇××村委××村的宅基地(土地证号为0×**,面积约170平方米)进行分割,二原告占三分之二,被告占三分之一;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上述的宅基地上建房;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平乐县××镇××村委××村的宅基地(土地证号为0×**,面积为260.47平方米)内,七十年代建有三间泥瓦结构的房屋及厨房,后该房屋就居住问题作了明确划分,房屋(座向)的左边一间由老大龚某某发(被告的父亲)居住及管理使用,右边的一间及厨房由老二龚某某贵(原告)及老三龚某某来(原告)共同居住及管理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负担,驳回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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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建房吗合法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内容投稿:穆凝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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