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甲方私下书面土地转包协议给乙方,但土地确权仍是甲方,这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断甲方私下书面土地转包协议给乙方的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合同双方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土地转包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土地确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它是判断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重要依据。
2. 如果甲方在土地确权后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且其与乙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甲方在土地确权后已丧失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转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将无效。
3)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下的土地转包协议将无效: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2. 违背公序良俗,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3. 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签订的合同。
甲方私下书面土地转包协议给乙方,但土地确权仍是甲方的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合同双方是否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土地确权与合同内容是否相符来判断。如果合同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如果合同无效,双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确权证有没有法律效果?有法律效果。农村承包土地经过确权登记后,颁发到农民手中的这个土地确权证书,其实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作用和功效都是非常大的。从国家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条款看,土地确权证书能够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这一特殊的财产。有了这个确权证书,农民也就有了国家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能够带来的一切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确权后能否继承需分情况来看。
对于农村宅基地,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直到房屋灭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当户内成员全部去世,承包地会被村集体收回,不发生继承;但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使用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土地,但可以依法继承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并在一定条件下继续使用土地。✎井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
要求继续履行土地转包合同。
2021年被告将西大排0.68公顷土地换回交给原告经营,2021年原告实际经营刘某某坟0.34公顷土地和西大排0.68公顷土地,合计1公顷。
原、被告继续履行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即:
周某某偿还景全志欠款协议书),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即:
周某某偿还景全志欠款协议书)有效。
✎郭某某、郭某某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互换土地《协议书》有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书有效。
原告郭某某付与被告郭某某付于2018年10月24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某付承担。
✎张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靠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10日,原告与靠山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发包方为靠山村委会,承包方为张某某,靠山村原段某某机井北,老宛大沟低洼地总面积39亩发包给张某某。
确认张某某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靠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靠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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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私下的协议有效吗合法吗,土地确权协议书要公证吗
内容投稿:秦诺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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