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处理

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处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解答:

1)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这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方有权继续承包土地,且承包期限会自动延长。

2)承包土地的重新发包与延期手续

1. 若承包方希望在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应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这通常涉及与发包方(如村集体)协商并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2. 承包土地到期后,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重新发包。这一过程中,会考虑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与保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期内及承包期限届满后延长的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确保了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权益得到稳定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并办理相应的延期手续。同时,村集体会按照程序重新发包土地,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土地到期村里不给续合同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这个取决于承包合同上有没有续签的规定,如果没有,原则上是可以不续签,合同自然终止,如果有续签的规定,要么继续续签,或者另一方有权利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补偿金,合同失效日期一般根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三、农村承包土地到期后如何处理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之后的处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若您希望继续在原有的承包土地上经营,可按规定进行续约。

反之,若您选择在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则无需履行续约手续。

此外,耕地的承包期限通常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则在30年到50年间浮动;

至于林地的承包期限,更是长达30年至70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上述各类土地的承包期限届满后,还将有机会再次延长30年。

而对于草地和林地而言,其承包期限届满后也将依据前述条款规定,相应地予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1126冯某某与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位于张家港市××××2.79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自2020年9月10日起解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6年将处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的自有耕地经营权流转给被告的父亲薛某某,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的到期时间为1998年。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民乐村登记承包方为冯某某名下2.79亩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关系,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薛某某负担。

✎杨某某、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腰屯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人具有优先承包权。

被上诉人发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上诉人具有优先权。

2.请求判决上诉人具有继续承包权。

5.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存在另行发包的问题,而是由原土地承包人无条件进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王某某、叶某某等王晶岚、王美霄、嵊州市甘霖镇西叶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叶某某、王晶岚、王美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依法承包已被被告强制收回的约3亩承包地;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收回期间的承包田收益损失30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原告户(共5人)按国家农业政策规定从被告处分得承包田共计3.9亩,同年10月15日获得《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权证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该权证上同时载明了承包期限即“......起止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止2028年10月15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叶某某、王晶岚、王美霄负担25元,嵊州市甘霖镇西叶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王村六组)负担25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嵊州市甘霖镇西叶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王村六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叶某某、王晶岚、王美霄自2000年11月30日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2.917亩。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处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到期30年自动延期吗

内容投稿:卫黛菲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处理/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征收期间土地承包到期,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到期承包方办理了林权证遇征收怎么赔偿

26年07月10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个人与个人之间承包土地合同怎么签

26年07月10日
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确权,承包土地确权最新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法

26年07月10日
哪年农村全部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从哪一年开始的 到现在是第几轮承包了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承包包经营,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租赁吗

26年07月10日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拆迁,农村土地可以转给别人吗

26年07月10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要求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承包补助申请,村民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赔偿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承包清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实施的子项目清单,集体土地承包公告怎么写

26年07月10日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登记吗,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登记吗

26年07月10日
拆迁改造新农村房屋补偿,农村拆老房子有补贴吗

26年07月10日
农村40平米的房子拆迁,黄渡城中村拆迁60平方米房屋和40平米院落补偿能补偿多少

26年07月10日
农村盖房拆迁补偿标准,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6年07月10日
城镇买农村住宅拆迁,城镇户口能享受农村的房子拆迁补偿款吗

26年07月10日
农村旧房拆迁怎么补赔,无为合村并镇拆迁补偿

26年07月10日
农村拆迁楼房怎么赔偿的,自建房拆迁没有房产证怎么赔偿

26年07月10日
广西农村买卖村集体土地,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 宅基地 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说明什么

26年07月10日
浙江农村拆迁按人头,农村拆迁补偿是按户口还是人头补偿给谁的

26年07月10日
城市与农村房屋拆迁,家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被拆迁 应该怎样赔偿

26年07月10日
农村宅基地占多了点怎么办,宅基地多占怎样处罚

26年07月10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0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0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7月10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7月1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7月1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