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并且存在分期支付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土地拍卖中,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支付,但分期的期限不能超过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且一般需要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支付50%的出让金。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使用者的资金压力,使得土地出让更加灵活和可行。
因此,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但具体的分期方式、期限等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支付的,但分期的期限不能超过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并且要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支付50%。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时间要求如下所示:
首先,在您与相关机构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六十日之内,请务必全面地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市级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与土地受让者之间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所达成的合法条款,合理规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该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然而,经过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的集体商议和认定后,对于那些特别的项目,我们也可能会同意其在两年内分阶段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建省迪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295.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1994年6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635.328万元,详见附件计算表);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4年5月7日,迪鑫公司的主管单位福建省地产事务部代表迪鑫公司与原告(原福清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出让位于福清市××镇××村××平方米土地,其中道路用地5.74亩,出让金总额为595.16万元。
福建省迪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省迪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福清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95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51600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福建省迪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省迪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福清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53280元。
✎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垫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24466.44元,利息3537.22元(以5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65%从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65%从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基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认定上诉人补缴土地出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应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包括合同签订前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不包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11元,由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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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金能分期交吗现在,土地转让金费用
内容投稿:于辰晨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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