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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分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下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分割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 自愿合法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确保双方达成协议,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 权益保障:分割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得到法律保护,各方继续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 登记颁证:分割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颁证,确保各方权益明确和稳定。
2. 可以分割的情况
▷ 家庭内部协商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家庭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一致,对承包地进行分割经营,如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开经营承包土地。
▷ 离婚时的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承包的土地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 继承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并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3. 不可以分割的情况
▷ 违反合同约定: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割或有限制条件的,需遵守合同约定。
▷ 影响土地利用:分割导致土地碎片化,不利于规模化、机械化农业生产,或破坏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可能不被允许。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承包权,归属农户
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
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需分情况。
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因家庭内部成员的分户等原因,可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家庭内部自行协商分割承包经营权,通常需经发包方备案,以保障各自权益及承包关系稳定。
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若多个主体共同承包一宗土地,对承包经营权分割无特殊限制,由共有人按约定或出资等情况,协议分割;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依具体情况裁判。
但分割不得损害发包方利益以及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约定。
✎王某某、赵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承包经营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村××块耕地(共计1.2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0月13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对土地承包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4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载明的“山草林、水库北、坊前”三块土地合计1.2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平均负担。
✎梁某某与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合阳县路井镇东吴社区十四组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6.58亩(关道地4.56亩,下西湾2.02亩);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2年2月10日结婚,2020年7月29日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处理原、被告在合阳县路井镇东吴社区十四组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告梁某某在合阳县路井镇东吴社区十四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原告梁某某继续承包经营,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金某某1、金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金某某1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承包地经营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995年1月22日,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九组第二轮承包地发包时,被告代表原告及婚生子金某某1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家庭承包地承包合同,并承包了30.9亩地,现确权面积为34.05亩。
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台岩九组的东学地(东至方元哲,南至乡村路,西至金某某某,北至荒草地)11.08亩,归为原告金某某1承包经营,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某某2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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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合同能分割吗合法吗,土地承包可以分包吗
内容投稿:马瑞小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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