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既可能是征收,也可能是收储,具体取决于收回的原因和目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征收的情形
1.法律依据: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这种情形下的收回行为,符合行政征收的特征,即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2.实例说明:
▷ 如政府为建设公立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而收回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此行为旨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且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属于行政征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收储的情形
1.土地闲置收回:
▷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动工开发,满二年未动工且无免责事由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收回行为主要是针对土地闲置,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而更接近于土地收储行为。
2.其他收储情形:
▷ 政府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政策变化等原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以备后续开发利用,这些情形下的收回行为也属于土地收储范畴。
3)征收与收储的区别
▷ 目的不同:征收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储则更多是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后续开发利用。
▷ 补偿机制不同:征收通常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而收储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
▷ 程序不同:征收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报批、公告、补偿等环节,而收储的程序则可能相对灵活。
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别是:
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4、实施程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故征收土地时,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且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社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使用权征收是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实际上关于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征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原告实际支出成本支付土地收储价款人民币18380000元(含本金、土地出让费、税费、维修加固费、拍卖佣金、利息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7日,被告正式书面回复原告,同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收回该宗地,并对收回地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经被告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地按照工业用地的初评价为1854100元,被告要求按1854100元收回案涉地产。
被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补偿款10628868元,并承担:
1.1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2.5470000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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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能征收吗现在,土地使用权遇到征收有补偿吗
内容投稿:顾亮桐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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