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必须转给农民吗,村里书记把农民土地流转出去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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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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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必须转给农民吗,村里书记把农民土地流转出去违法吗

一、村里书记把农民土地流转出去违法吗

村里书记把农民土地流转出去是否违法,取决于具体的流转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土地流转的合法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流转是合法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表明,未经村民会议同意,村书记无权私自将土地流转出去。

2)村书记流转土地的可能情况

1. 若村书记在未经村民会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流转出去,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应受到法律制裁。

2. 若村书记得到了村民会议的授权或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则其行为是合法的。

3)土地流转的注意事项

1. 土地流转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2. 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3. 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必须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村里书记把农民土地流转出去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其是否得到了村民会议的授权或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流转。若未经村民会议同意擅自流转,则属于违法行为;若得到授权并遵循法定程序,则属于合法行为。

二、村委会有权流转农民土地吗

法律分析:

村委没有对村集体土地进行出售的权利,农村土地只能够依照法律流转。大家口头常说的“卖”其实就是村委会把农民朋友们的土地流转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严格限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一般强制土地流转合法吗

不合法;

强制流转村民土地的,违反的法律有很多,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如下: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郑某某成、郑某某与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郑某某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成不应返还朱某某14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朱某某支付土地转让款后,已实际获取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应互负返还义务。

朱某某为获取转让土地,通过他人找到郑某某成,郑某某成介绍了郑某某。

因郑某某在外地打工,郑某某成代其签订了转让合同。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故,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朱某某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谋取不当得利并非郑某某成的过错,且朱某某已获取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朱某某系因未达到其预期的高额获利,出尔反尔,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更是违背了合同约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朱某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几十万元,其一定不会提出合同无效。

即便合同无效,因夜晚抢建房屋支出14000元,郑某某成不应予以返还。

签订合同时,因约定由郑某某成帮助突击建房,包括找人抢建及疏通关系等,合同载明的转让款除了土地转让款4万元,另包括抢建房屋1万元及打点城管巡查监管的费用4000元。

当时的情形是如当夜建不好第二天就不允许再建,甚至会被拆除。

14000元已实际支出,郑某某成也未因此获利,更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

朱某某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知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因为案涉土地面临政府征收,朱某某购买案涉土地用来建造房屋,以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不应返还朱某某40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朱某某承担。

案涉土地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朱某某已作为土地流转后的实际承包经营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已取得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郑某某转交的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上诉人郑某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成负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飞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是宅基地,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该规定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飞负担。

白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某超、白某某在明知沛县敬某某镇新汽车站北、金虹大道南、钢城路东、敬某某二路西的4.09亩土地以及沛县敬某某镇金虹大道北、曹某某、吴庄南、钢城路东、吴庄地西的9.83亩土地均是耕地的情况下,以通过组织沛县敬某某镇敬某某二居委会新民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民三组)村民投票的方式,将上述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976万元。

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26万元继续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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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必须转给农民吗为什么,土地流转土地还是自己的吗

内容投稿:华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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