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土地共有人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是因国家征收土地而给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补偿费用,共有人作为对被征收土地享有权益的相关人员,依法有权分享该补偿款。
1)法律依据与权益分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共有人作为土地权益的享有者,自然有权参与分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决定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
2)分配原则与程序
1. 分配原则:共有人之间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份额可根据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若无约定,则按出资额或等额享有份额。
2. 分配程序:首先,应明确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共有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各自的分配份额;最后,按照确定的份额进行分配。
3)争议解决
若共有人之间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面对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而导致权益受损。例如,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而错失维权时机。
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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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承包村民所有。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土地法律关于征用土地补偿款项分配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其次,安置补助费用则应归属于土地承包人所有,并在其承包期限内因失去土地而需要得到补偿的土地承包人之间进行分配; 最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应归属于实际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具体的分配方式可由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深入探讨与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邹某某、颜某某1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邹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三原告与其他成员同等享有被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2.判决被告支付三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共计74434.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1月31日,被告做出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三次按份分了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第一次分款65800元,人数为170人,人均387元。
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朱家山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土地征收补偿款24811.6元每人,共计74434.8元(在实际分配时,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邹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的实际分配金额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原告邹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朱家山组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郭某某、唐某某1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唐某某1、唐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三原告与其他成员同等享有被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2.判决被告支付三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共计74434.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1月31日,被告做出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三次按份分了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第一次分款65800元,人数为170人,人均387元。
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朱家山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唐某某1、唐某某2土地征收补偿款24811.6元每人,共计74434.8元(在实际分配时,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郭某某、唐某某1、唐某某2的实际分配金额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原告郭某某、唐某某1、唐某某2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朱家山组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耿某某、耿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耿某某、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平均分割原被告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共计612070.7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起,东兴市人民政府陆续征收楠木山村土地,楠木山村民陈某某宽(已故)、缪某某(已故)、耿某某、耿某某、陈某某等五人家庭共同共有的位于楠木山村西头组土地也被征收,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所得征地款包括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代领取的共计287070.7元,原告于2019年代领取的325000元,上述征地款合计612070.7元,因上述土地被征用所得征地款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且被告拒不分割其代领的共有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耿某某持有的征地补偿款30455元,原告耿某某应分得2537.92元,被告陈某某应分得2537.92元,被告陈某某持有的征地补偿款231618.7元,原告耿某某应分得33777.73元,原告耿某某应分得9650.78元,被告陈某某应分得33777.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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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怎么分配
内容投稿:成志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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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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