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划拨地国家征用时通常有补偿。划拨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当划拨土地被国家征用时,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
2. 安置补助费: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时,对于地上的附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也应给予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其他补偿:除了上述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这些补偿旨在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特殊情况说明:虽然划拨土地本身可能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征用时,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一般会有补偿。如果划拨土地用于特定公共利益项目且有约定,或者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了开发、投入等,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土地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国有土地征用有补偿,国有土地征收应当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补偿,《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 3、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如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土地市场的价值;
但是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解释,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是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均为市场价值,即“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最后,强调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更多的体现是土地的价值,如果土地价值不按市场价值确定的话,整个房产的价值无法表现为市场价值,更不能保证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补偿原则。
✎何某某与文昌市文城镇清群村民委员会石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配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103,252.5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根据2015年3月13日文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二款的意见以及《补充实施征地工作指导意见(二)》第一条意见,对于向被征地农民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被告还应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原告)直接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对于文城镇区域补贴资金不得超过每亩41,301元。
案件受理费2,365.0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与文昌市文城镇清群村民委员会石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配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143,107.9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根据2015年3月13日文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二款的意见以及《补充实施征地工作指导意见(二)》第一条意见,对于向被征地农民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被告还应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原告)直接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对于文城镇区域补贴资金不得超过每亩41,301元。
案件受理费3,162.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请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在原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建房时的妨害;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藤县××镇××村××组全组共28户,每户都有预留用地位于峡口九组的山傍(地名),藤州镇东胜村峡口九组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分配给原告作个人建房使用,这是峡口九组依照法律规定及集体讨论把预留建设用地在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中所作出的决定,这有2020年6月3日《峡口九组农机交通城征地数据汇总表》可以证实,这也符合《广西梧州市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由该村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
藤县××镇××村××组分配给原梁某某承包户的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归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享有,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群应立即停止实施妨碍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管理、使用上述判项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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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会补偿吗知乎,国有土地征用土地补偿的范围
内容投稿:贺汐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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