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法律效力及纠纷处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以下从法律依据、协议效力、纠纷处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签订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六十二条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审批等进行了规定,虽然未直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为理解宅基地的权属及拆迁补偿的背景提供了法律依据。拆迁补偿通常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补偿,因此,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间接影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2. 协议效力:
▷有效条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若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显失公平与撤销权: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纠纷处理:
▷ 协商与调解: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 诉讼途径:若协商或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情况,对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 最高法案例参考: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法院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为法官提供了裁判思路和规则指引,有助于确保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公正。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然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程序决定怎么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农村土地征收时,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跟谁签?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该和农村集体组织,也就是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武某某、段某某某等与张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武某某、段某某某、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享有段某某某户下拆迁安置的216.36平米置换房屋(价值162270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段某某某户下产生的房屋、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共214091.05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而原、被告又以分单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了老人5间、原告6间的份额分配,同时,段某某某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份额分配给段某某,而被告张某某无视以上事实,私自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处理拆迁置换房屋和拆迁补偿费的分配,均遭到拒绝。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编号041所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原告武某某、段某某某、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段某某某、段某某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段某某某、段某某拆迁补偿款138529元。
✎王某某与李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确认屈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于1997年10月13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李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于2004年5月3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无效;
2.二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22387739元;
3.确认涉诉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所分配的安置房中安置房总面积38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自行认购,如不能支持其要求安置房面积的请求,要求按照拆迁安置政策中的住房差额补偿标准予以金钱补偿;
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擅自以被拆迁人名义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企图将拆迁安置补偿款、安置房认购等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全部占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北京市顺义区×××村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七百五十六万七千九百五十四元八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北京市顺义区×××村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六百三十二万九千八百三十六元五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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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农村拆迁协议内容有什么
内容投稿:孔浩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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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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