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户口已不在村里,只要拥有老家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拆迁时仍有权获得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补偿资格的核心依据
1.产权归属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对象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非仅基于户口。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合法建造且产权归属明确(如持有房产证、建房审批手续等),即使户口已迁出,仍享有补偿权利。
2. “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紧密关联。房屋存续期间,原所有权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并因房屋存在获得附属补偿(如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
2)补偿内容与标准
1.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成新度等因素,通过专业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如安置房)。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
3. 其他补偿:若房屋周围存在树木、井等附着物或农作物(青苗),可能获得额外补偿。
3)特殊情形与建议
1. 政策差异需关注:部分地区可能对原村民的老宅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或其他优惠政策,需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2. 行动建议:
▷ 核实产权:确保拥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建房审批手续等)。
▷ 了解政策:深入研究当地拆迁补偿政策,特别是关于户口迁出人员的补偿规定。
▷ 咨询专业律师:在产权归属争议或补偿方案不合理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第二,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拆迁时宅基地赔偿分两种情况。
若宅基地上有房屋,宅基地补偿会包含在房屋拆迁补偿里。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房屋补偿结合其结构、面积、成新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若宅基地空闲,一般按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单独补偿,补偿费用主要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综合因素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通常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张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四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51355元;
2、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51355元的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2009年动迁之前,原告就已将涉案土地及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刘某某,并且刘某某已经变更了涉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动迁时刘某某也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得到房产外还获得了472710元货币补偿。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康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9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
被告所作出的上述户主会议决议,以原告为外嫁女,应将户口迁出为由,拒不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该户主会议决议依法无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康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637.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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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里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的,2021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内容投稿:孙锦诺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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