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多次转让后,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追缴及承担问题可明确如下:
1)滞纳金追缴的法律依据
1.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需自滞纳之日起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2. 滞纳金是对逾期支付行为的经济制裁,旨在保障土地交易秩序和国家土地收益。
2)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1. 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 = 滞纳土地出让金金额 × 滞纳金率 × 滞纳天数。其中,滞纳金率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大部分情况下为每日1‰▷3‰,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政策或合同约定而异。
2. 滞纳天数从土地出让金应缴纳日期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缴纳日期的天数。
3)滞纳金的承担主体
1. 无论土地经过多少次转让,最终承担滞纳金责任的主体是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
2.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若原土地使用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新土地使用者需在受让土地时,确保相关费用已结清,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和额外经济负担。
3. 若因土地转让导致土地出让金缴纳义务转移,新老土地使用者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滞纳金的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争议。
法律主观:
土地转让的期限为原准让合同的期限减去已经使用的期限。根据《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
若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尾款处理如下:
若对方按约应支付尾款却未支付,构成违约。
您可先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保留好催告证据。
若对方仍不支付,您可依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要求支付违约金等;
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尾款及违约金。
若自身原因导致尾款支付情况复杂,比如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等,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弥补瑕疵以促成尾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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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金不结清怎么办理,土地转让金归谁管
内容投稿:史玲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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