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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法院判决后,若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申请执行的条件
1. 判决生效: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土地确权判决已经生效,即已经过了上诉期或者经过终审确认。
2. 可执行性:判决内容需具有可执行性,即判决中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且义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对于土地确权判决,即便没有直接的给付内容,但如果明确了权属关系,且义务人拒绝履行变更登记等义务,那么该判决就具有可执行性。
3. 申请执行人资格:申请执行人必须是判决中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执行的程序
1. 提交申请:权利人需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 法院受理: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会予以受理。
3. 执行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多种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
3)特殊情况处理
1. 土地使用权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这包括土地使用权。但需注意,若土地使用权涉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法院在执行时会谨慎处理。
2. 执行异议:若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法院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处理,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若对农村土地确权有异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纠纷。发生土地确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和解、可以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土地确权证发下来了,有纠纷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杨某某、张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的位于灯塔市×××镇××××××镇××××××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归上诉人所有(详见房屋明细)并不得执行;
2、上诉费及由本案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属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案涉房产进行权属确认,根据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本案确权纠纷不属于另诉范畴,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附申请确权并不得查封的“富某某园小区”房屋明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元,上诉人杨某某预交14,880元,上诉人张某某预交14,88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29,760元,上诉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88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被上诉人杜某某、王**负担。
✎陈某某、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圃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停止并解除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坐落于中山市[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05)第0××1号]的土地的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3.改判确认陈某某对坐落于中山市[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05)第0××1号]的土地享有50%的份额(该土地价值3000000元)。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关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决”的规定,相关登记部门未登记案涉土地属于陈某某与麦某某按份共有应按协议书的约定确定陈某某与麦某某的共有份额,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动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判断陈某某持有案涉土地50%的份额。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孙某某、孟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孙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孟某某某承担。
结合村委会2014年出具的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系孟某某某的证明,孟某某某也不可能在2013年申请土地登记,而根据当地宅基地确权政策文件及时间,确权在2018年、2019年之后进行,如果孟某某某确实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的时间也应是该时间之后,不应当是2014年之前。
驳回孟某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后如何执行合同,土地确权法院判决后可申请执行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如何执行合同法,确权的土地可以执行吗
内容投稿:汤浩芷
内容审核:白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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