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村委会扣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凭证,村委会扣压该证书,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2)村委会无权扣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村委会职责: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而非扣留或干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行为限制:村委会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不得无故扣留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 特殊情况说明:虽然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无权扣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土地纠纷、违法用地等问题时,村委会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暂时扣留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 法定程序:即使存在特殊情况,村委会也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不能长期扣留或无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
4)农民权益的维护与救济途径
▷ 沟通协商:农民应首先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说明扣留的理由并尽快返还证书。
▷ 行政投诉:若协商无果,农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区土地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处理此事。
▷ 法律诉讼:作为最终手段,如果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农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补救制度。
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1)执行回转的条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办理,20个工作日办好,没有规定几月份办理。
办理低保分(城镇居民低保)和(农村居民低保)两类人群。
由于低保的数量比较多,审核人员要逐一审核,因此也有审核周期的。
✎张某某、李某某和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李某某和返还其占有的张某某的承包地面积。
事实和理由:
张某某系站前村五社村民,在铁道北分得合法承包地0.95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证)大约在1995年左右汛期下大雨涨大水,把五社的承包地全给淹了,村委会为解决实际问题,找到五社社长王某某全(死亡)安排人在五社承包地里挖了一趟水沟,方便排水使用,位置是靠铁道边南侧,导致承包地南侧地头不太好种,铁路居民李某某和在铁路边非法开小片荒种菜,把张某某的南侧地头给占用种菜,前些年张某某长年上班,不以种地为主,找李某某和要,李某某和说等你想种再给你,现在张某某找李某某和索要,李某某和拒不返还。
李某某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张某某承包土地(东至道路,南至邵某某,西至道路,北至张某某),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李某某和负担。
✎高某某、马某某路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马某某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占用的原告土地23.88亩(按现有土地确权证书重新丈量亩数),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107,960元(按原亩数22.9亩计算,2001年-2009年,每年按80元/亩计算,承包费为23,688元;
2010年-2015年,每年按280元/亩计算,承包费为38,472元;
2016年-2020年,每年按400元/亩计算,承包费为45,8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此后,原告的土地一直由被告马某某(系马某某同胞兄弟)种植,但一直未支付承包费。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马某某路承包地23.88亩(具体界限由乌克勒别依特村村委会按照高某某、马某某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确定),停止侵害,不得阻挠原告高某某、马某某路对承包地23.88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马某某路支付占有土地使用费19,1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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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被扣压怎么办手续,承包地被违法收回怎么赔偿
内容投稿:葛月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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