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民法典》对企业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征收目的、补偿原则、补偿内容及程序等方面展开,具体如下:
1)征收目的与原则
▷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
▷ 合法权限与程序:征收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包括获得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信息。
2)补偿原则与内容
▷ 足额补偿原则:
1. 集体土地征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房屋及不动产征收: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需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
3)补偿程序与监管
▷ 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在搬迁前获得应有的补偿。
▷ 资金监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与及时发放。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是按照实际安置人员所产生的费用来进行计算。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袁某某、苏某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袁某某、苏某某2、苏某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确认三原告具有被告所辖村、组的村民资格,并依法享有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百井村船上湾队学堂村民小组分配各项补偿费同等份额的权利;
2.两被告按10000元/人的标准向三原告补发征收补偿款共计30000元;
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尽管原告苏某某2系从外村迁到两被告处,但其从外村迁出之日起就丧失了原村的村民资格,且原村、组在分配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及由此所获得的其他一切物质及非物质利益时均没有分配给原告苏某某2,仅仅由其原告所在的村负责人告知其有分配一事而已,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原告苏某某2对其迁入现住所地后该村、组征收所得也同样享有相应份额的权利。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百井村船上湾队学堂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某某、苏某某2、苏某某1土地征收补偿款5850元,确认原告袁某某、苏某某2、苏某某1具有被告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百井村船上湾队学堂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微山县马坡镇荆某某集村村民委员会、冯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荆某某集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第二条第三款约定:
“租赁期内如政府征用土地,所得赔偿归乙方所有。
”部分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所承包的位于马坡镇荆某某集村祥和食品厂东原窑厂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3.74亩)19.0868万元归原告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5130.00元归被告所有;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村集体所有的位于马坡镇荆某某集村祥和食品厂东原窑厂土地共14.27亩某某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187000元、3.74亩土地6.5年内的生活补助费24310元归原告微山县马坡镇荆某某集村村民委员会所有,23.5年内的生活补助费87890元及附着物补偿款5130元归被告冯某某所有,驳回原告微山县马坡镇荆某某集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贺某某、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征收补偿款73565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江某某隐瞒着原告贺某某一方有关厂房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对该土地的厂房(板房、砖墙铁皮顶房、化粪池)等与紫城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将补偿款73915全部非法占为已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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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芦淞区土地拆迁补偿政策,株洲芦淞区2020征收
内容投稿:祁芷宇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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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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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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