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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20年后争议的处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
1.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不会因使用时间长短而改变。因此,无论土地被使用多少年,其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最直接且成本较低的方式。
▷ 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诉讼途径: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过,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 租赁期限限制:
▷ 若涉及土地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此规定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
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
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毛某某、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五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毛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所涉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业用途,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等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租期限的有关规定,本案涉及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可以推导出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不受租赁期限20年的限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市强中强水泥制品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水峪村经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强中强水泥厂承租水峪村经合社位于房山区某某镇某某村后某某的7.5亩土地,租赁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共计31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000元,收费采取上打租。
确认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原北京市房山区坨里镇水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北京市强中强水泥制品厂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万某某、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盆罐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万某某渤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盆罐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由盆罐村委会承担。
双方签订的《建厂占地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03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万某某渤在盆罐村委会的协助下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万某某渤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合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最高年限,盆罐村委会主张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万某某渤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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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解决纠纷,集体土地使用办法
内容投稿:滕美夏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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