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能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法律凭证,但它并不代表土地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使用证本身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房产与土地的关系:
▷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而土地证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在法律上是密不可分的,通常一起构成房地产的完整权属证明。
▷ 如果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房产证,说明该土地上可能并未建有合法房屋,或者房屋并未进行合法登记。
3.遗产的法定继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能够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必须是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 由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不代表土地的所有权,且没有房产证表明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因此,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无房产证的财产,在法律上并不能明确为个人合法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的情况下,该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因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不代表土地的所有权,且没有房产证来证明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所以这部分财产在法律上并不能明确为个人合法财产。在进行遗产继承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集体土地有所有权,可以通过配拨、联营和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权证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权证。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以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等详细信息,有效解决承包土地面积不清、位置不明及登记不全等问题,以保障我国农民的合法经营权,减少土地纠纷。
2)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确权应该怎么办呢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再次申请确权:
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符合确权条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咱们生活里,不少人可能会遇到和土地相关的事儿。
有时候大家会觉得,自己长期使用着某块集体土地,那这块地是不是就属于自己的财产了呢?毕竟在很多人的认知中,自己用了那么久,似乎和自己的东西没啥区别。
但实际上,关于集体土地的归属问题,可没这么简单。
集体土地的性质和归属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和咱们个人财产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那集体土地到底属不属于个人财产呢?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
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属于个人。
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比如,某个村庄里的农田、林地等集体土地,其所有权是归整个村集体的,并不是村里某一个人的。
村集体对这些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崔某某、黄某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xxxx二巷7号的自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2×**,房屋产权人为黄某某7,建于1980年,土地权利人为黄某某7,土地证号为集用(19xx)03xx**,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崔某某、黄某某1共有,原告崔某某占二分之一份额,原告黄某某1占二分之一份额;
2.判决被告黄某某5、黄某某6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崔某某、黄某某1名下,办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崔某某、黄某某1负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崔某某与丈夫黄某某7于1952年8月12日登记结婚,黄某某7于2000年3月2日因病去世。
黄某某7死亡后,留有房屋一间,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南海县××乡××队××巷××号),该房屋系黄某某7与原告崔某某于1980年自建的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某7生前与原告崔某某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分别为黄某某5、黄某某2、黄某某6、黄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1,没有收养其他子女,没有继子女。
黄某某7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立书面遗嘱处分上述房屋,但有意将上述房屋留给儿子黄某某1,所以黄某某7死亡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黄某某1占有使用。
黄某某7生前一直跟儿子黄某某1生活,由儿子黄某某1照顾黄某某7的饮食起居。
黄某某7死亡后,原告黄某某1与原告崔某某、黄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4以及被告黄某某5、黄某某6就上述房屋继承事宜进行协商,原告崔某某、黄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4一致同意由原告黄某某1一人继承并签署赠与书,唯独被告黄某某5、黄某某6不肯。
为此,原告与被告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
补充事实与理由:
1.被继承人黄某某7与原告崔某某有两间房屋,一间是南海xxxxx村二巷5号,因当时没有房屋证,后政府部门要求统一办理,而兄长黄某某5已经将房屋转到黄某某5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黄某某1已预交),由黄某某1根据享有份额负担1815元,由黄某某5根据享有份额负担30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崔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第一项中房屋所有权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靳某某、温某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原告丈夫去世后价值50000元房屋进行分割;
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原告子女,2020年1月19日原告靳某某丈夫温某某某去世,1981年原告夫妻盖房屋一处,1991年办理了邢县(1997)字第9708037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是农村房屋都没有房产证。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并通知案件承办人(收款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
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
313131000049,账号:
8812********),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房屋(邢县集建1997字第9708037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归靳某某、温某某1、温某某2共有,靳某某占66.666%份额,温某某1占16.667%份额,温某某2占16.667%份额。
✎李某某、刘某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济南市莱芜区××镇街道××街村××号××地上的房产(北至巷道、东至李某某某、南至巷道、西至魏某某培,房屋所有权证号:
莱房字第0×**);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某某与刘某某某系夫妻关系,位于济南市莱芜区××镇街道××街村××号××地上的房产(北至巷道、东至李某某某、南至巷道、西至魏某某培。
该房产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
刘某某某,地址:
口镇北街村,地号:
0194,用地面积:
228.8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
94.84平方米\u003c宅基地地基图登记建筑占地面积:
101.84平方米\u003e,用途:
建住宅,四至:
北至巷道、东至李某某某住宅、南至巷道、西至魏某某培住宅,批准使用期限:
长期),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3各享有一半即50%的份额,对刘某某某名下位于济南市莱芜区××镇街道××街村××街莱房字第0××0号房产街莱房字第0×**某,所有权性质:
私有,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
101.84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
243.59平方米,四至:
北至小路、东至李某某某、南至小路、西至魏某某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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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财产吗为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房产证吗
内容投稿:吕洁彤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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