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土地使用权出让本身不属于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行为,但它是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获取的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与性质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处置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体现的是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这一过程中,国家并未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出让的仅是特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与房地产交易的关系
1. 房地产交易的定义:房地产交易通常指的是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包括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地位:
▷前提与基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获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要开发房地产项目,首先需要从国家手中获取土地使用权,这通常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实现。
▷ 非直接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行为。出让是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行为,而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则更多指的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横向交易。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流转(即房地产交易中的一部分)
1. 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土地使用者。这种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转让条件与程序:
▷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等。
▷ 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还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出让与房地产交易的区别
1. 交易主体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交易主体是国家与土地使用者;而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则更多指的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
2. 交易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处置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而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则是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权利的流转行为。
3. 交易目的与结果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和推动土地市场的发展;而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则更多是为了实现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价值的实现。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有的关系就在于双方必须要一起转让。
我国现行的立法,一方面认为房产和地产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把房产和地产捆在一起。
现行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严格的房地产权一致原则,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原则。
这一原则的通俗表达为:
“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具体体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拥有产权。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在转让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时,须拥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为房屋所有权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其上的建筑物。
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属于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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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是给房地产吗,土地转让属于什么分配
内容投稿:汪瑶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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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