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土地经营承包者不可以随意取土,这一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监管。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对取土行为的明确禁止
1.《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这一条款直接指出了在耕地上擅自取土的违法性。
▷ 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对非法取土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即使拥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开采其下的矿产资源(包括土壤作为资源的一部分)。
2)违法取土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法取土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等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情节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毁坏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在承包地挖土属于违法使用土地。个人承包的土地不可以擅自挖掘。依据相关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该行为应由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如下: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综上所诉,在承包的土地里采沙,是违法行为无疑。承包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擅自采沙挖土。【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152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
解除原、被告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
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交还给阳谷某专业合作社;
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费15000元;
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阳谷某专业合作社树苗款1436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已查明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郭某某签订协议,把100亩基本农田承包给郭某某,用来种植梨树苗、花椒树苗,协议的内容和目的系种植树苗发展经济,改变了土地的耕种用途,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原审认定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某某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张某某、随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判定张某某与随加某某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有效;
2.依法判决随加某某偿还下欠8万元工程转包款及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随加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依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证实乙方张某某与丙方随加某某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中木石镇卓庄村村西高效农业开发工程项目真实存在,具有合法的立项审批手续。
高效农业项目并非矿产项目,项目中所涉及的土方、石料为农业建设土地平整、修建大棚、种植药材、种植樱桃施工范围,不是矿产开采工程。
农业项目中所产生的土方、石料用于面积约500亩内削尖填平,修建三纵两横田间生产路、修建大棚等,都是高效农业建设项目开发范围,不涉及非法采矿行为。
如果土方、石料进行外卖出售交易需要单独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即矿产开采许可证。
上述事实证实,《转让承包合同》项目真实合法,所产生的土方、石料在高效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合法建设范围内,随加某某诉讼理由说违法采挖石料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随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转让承包合同一份,虽然该份合同以高效农业项目为名,但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实质涉及矿石开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但本案原、被告并未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高效农业开发建设项目涉及土方、石料在建设开发范围内,并非矿产开采项目,所产生土方石料在开发面积约500亩内使用,无需办理挖矿权、采矿权手续。
《转让承包合同》中约定:
所存废料由甲方以合法手续出售,出售所得甲方所处废料以实际吨位为准,其中49%归丙方所有,作为机械费付给丙方,与乙方无关,51%归甲方所有,丙方付给乙方机械费50万元(其中东堆废料全部堆丙方所有,西堆除掉每吨20元后差价归丙方所有),无论能不能出料、合不合法,盈利或亏损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参与。
”上述表明丙方随加某某预见并知道合内容及如果出售石料需与甲方办理合法出售手续,双方约定所需合法出售手续由丙方和甲方协商办理,乙方张某某不再参与。
随加某某诉讼理由“至此才知道”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做到审查被告是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乙方张某某与丙方随加某某签订《转让承包合同》后,丙方随加某某与甲方单独签订了工程合同,并履行与乙方张某某签订转让承包合同中约定内容。
一审判决“原告随加某某诉讼事实与理由,其中上述借款折抵转让款500000元,剩余100000元半个月后付清”,上述证明不影响张某某与随加某某借款折抵转让款解决债权债务条款责任义务履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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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地能取土吗现在,承包的土地可以卖掉吗
内容投稿:尤瑶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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