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业务纠纷。有案件审理及诉讼文书的制作与调解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庭审诉辩技巧和机敏的谈判能力。
地下土地使用权证和地上土地使用权证并非同一个证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使用权证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土地使用权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它详细记载了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四至范围等关键信息。
2. 性质: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证明了持证人依法取得了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2)地下与地上土地使用权的区分
1. 空间范围:地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土地使用权是根据土地的空间范围来划分的。地下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地下空间,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而地上土地使用权则涉及地表及以上的空间,如住宅、商业建筑等。
2. 权利内容:虽然地下和地上土地使用权都赋予了土地使用者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可能因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与地上土地使用权证的关系
1. 独立性:地下土地使用权证和地上土地使用权证是独立的法律凭证,分别证明土地使用者对地下和地上空间的使用权。
2. 统一性:在实际操作中,一个土地使用权项目可能同时涉及地下和地上空间。此时,土地使用者可能需要分别获得地下和地上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在一个综合的土地使用权证中明确标注地下和地上空间的权利范围。但无论如何,地下和地上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不是同一个证件。
4)不动产权证书的变革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行,现在已不再单独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而是改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整合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功能,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信息统一记载于一本证书上。但即便如此,地下和地上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仍然需要在证书中明确标注,以体现其独立性。
法律分析:
买地没有土地使用证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皮无法办理产权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1、《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只对地下空间开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地上空间开发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但是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
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同样,我们认为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也需要遵守这条原则。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下土地使用权有证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和地上土地使用权证是一个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地下土地使用权概念,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多少米
内容投稿:秦涵鹏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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