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土地承包给别人后,接包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人。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2)转包条件
1. 书面同意:接包人(受让方)在转包土地前,必须获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确保原承包方知晓并同意转包行为。
2. 备案要求:转包行为需向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便管理和监督。
3. 合同与法律遵循:转包行为需严格遵守原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管制、转包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等规定。
3)注意事项
▷ 审查原合同:在转包前,接包人应仔细审查原承包合同,了解是否有关于转包的禁止或限制条款。
▷ 土地用途:转包后的土地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法律咨询:在转包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转包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但不能买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让给集体成员以内的人?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向集体成员以外的人流转
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转让或者是转包等方式进行流转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农村土地时,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一、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包吗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包,但要符合以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杨某某、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判杨某某多报、谎报确权信息,以图不当利益,本应第三人上诉,因涉及杨某某直接利益,请求同承包经营权一案并案审理;
2、判杨某某合同欺诈,赔偿相应损失;
3、判杨某某应据实与杨某某重签合同;
4、应有给付之拖欠是杨某某单方面造成的,杨某某不担责;
5、赔偿经济损失13800元;
6、判令杨某某据实更改其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4的权证信息为1亩;
7、判令杨某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8、杨某某依法流转涉案土地使用权时,杨某某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申请涉案土地权证原始档案的证据保全;
10、尊重现有合同之合同,维护社群关系的稳定;
1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请求;
1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杨某某负担;
13、杨某某保留对杨某某其他追责的权利。
事实和理由:
1、2016年5月杨某某开始同本村村民协商承包本村“六十亩地”全部土地的经营权,该地块为分地承包收尾地块,平地中地质最差,面积不多,全村共同分包,好多户人家不足1亩,宽不足8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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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移吗合法吗,土地承包转让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投稿:李君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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