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法院对于土地确权纠纷的受理情况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一般而言,若土地权属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而对政府确权处理结果不服或涉及民事侵权等问题,法院则会受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情况
1.前置程序未履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前置程序。
▷ 在人民政府尚在对土地权属进行确权处理的阶段,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因为政府处理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旨在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和权属争议处理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特定情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更多涉及行政管理和政策执行,而非民事权益争议。
2)法院可以受理的情况
1. 对政府确权处理结果不服: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审查政府的确权处理决定在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否合法。如果政府处理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法院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2.涉及民事侵权等问题:
▷ 在土地确权发证完成后,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明确的权利,如强行占用土地等,受侵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包括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权益。
3.满足起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土地确权纠纷若满足这些条件,且不存在前置程序障碍,法院通常会受理。例如,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且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与注意事项
▷ 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可能更强调政府处理作为前置程序,而有些地区则可能更直接地受理土地确权纠纷案件。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应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确保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前置程序(如向政府申请处理),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法院可能会以未履行前置程序或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 在整个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辩护和代理。
法律分析:
1.纠纷双方协商解决。2.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申请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3.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若土地存在争议无法进行确权程序,首要任务应是妥善化解这一争议。
在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积极寻求协商解决之道; 如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予以裁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其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李某某、田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确认本案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处理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2.退一万步讲,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处理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杜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辛集村河南2.28亩的口粮田进行确权(确认具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四至不清楚)并且要求辛集村委会将土地返还给杜某某自行经营;
2、诉讼费由被告辛集村委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有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和土地确权证为由,辛集村河南每口人有0.76亩+0.28亩的田地(口粮田)有王某某给出的盖章确认书为证,辛集村目前土地状况,根据2013年底村级集体土地利用现状清查结果,辛集村农用地1382亩,其中耕地262.4亩(农民的口粮田)与1998年实际相差巨大,有西集镇经管站出具的材料为证。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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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法院有权变更土地确权吗为什么,法院能否更改产权
内容投稿:孔浩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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